銷售公司設立獨立核算可節稅
稅法規定:消費稅征稅環節為生產銷售環節,(包括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環節),而在以后的商品流通環節(包括批發、零售環節)是不征消費稅的(不包括金銀首飾)。從2009年8月1日起,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以下的,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由稅務機關根據生產規模、白酒品牌、利潤水平等情況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50%至70%范圍內自行核定。其中生產規模較大,利潤水平較高的企業生產的需要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稅務機關核價幅度原則上應選擇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60%至70%范圍內。
籌劃思路:納稅人往往采取通過成立獨立核算的經營部或者銷售公司,生產企業以較低但不違反公平交易的銷售價格將應稅消費品銷售給經營部或者銷售公司,然后銷售公司再對外進行銷售,這樣就可以降低消費稅的計稅依據,以達到少繳消費稅的目的。而獨立核算的銷售部門,在銷售環節只繳納增值稅,不繳納消費稅,可使集團的整體消費稅稅負下降。
案例分析:某酒廠主要生產白酒,產品主要銷售給各地的批發商。
2010年5月銷售單價為每噸3.5萬元(不含稅價),零售白酒50噸。銷售單價為每噸5萬元(不含稅價)。
白酒的比例稅率為20%,定額稅率為0.5元/500克。
方案一:直接銷售給消費者。
應納消費稅=50×2000×0.00005+50×5×20%=5+50=55(萬元)
方案二:先將白酒以每噸3.5萬元的價格出售給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然后銷售公司再以每噸5萬元的價格銷售給銷售者。
由于該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不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的70%,所以無須核定計稅價格。
應納消費稅=50×2000×0.00005+50×3.5×20%=5+35=40(萬元)
因此,企業在設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后,可少繳銷售稅15萬元(55-40)。但企業銷售給銷售公司的價格不應當低于70%,如果銷售價格“明顯偏低”,主管稅務機關將會對價格重新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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