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實施涉外商事海事審判精品戰略,提升司法國際公信力
全國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同比增長顯著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最高法獲悉,自改革開放以來,全國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審判工作已進行了30余年。
針對此次會議,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指出,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是我國司法國際窗口,是我國擴大對外開放、建設海洋強國的重要司法保障,應大力實施審判精品戰略。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沈德詠強調,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在維護國家法治權威、提升司法國際公信力、彰顯依法治國形象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賀榮介紹,2010年1月至2014年6月,全國各級法院審結一、二審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及海事案件287262件,同比增長41.48%。其中,“中威”等一批重大涉外涉港澳臺商事海事案件的妥善審理和執行,在國際上樹立了良好的法治形象。
賀榮稱,最高法院正逐步對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轄和海事案件專門管轄制度調整。截止2014年10月底,全國共有203個中級法院、204個基層法院具有一審涉外商事案件管轄權,覆蓋了開放水平較高省市的多數中、基層法院。全國海事法院已可輻射我國管轄的全部港口和水域。
針對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審判的特殊性,最高法院于2010年提出實施涉外商事海事審判精品戰略,提高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的公信力。
4年來各級人民法院狠抓精品戰略實施,在依法審理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切實維護國家權益,促進增強國家核心競爭力方面取得了顯著成績。
完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轄制度,充分發揮職能作用
賀榮強調,對于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管轄權異議、申請承認與執行外國或者港澳臺仲裁裁決或法院民商事判決的案件,應當集中由涉外商事審判庭統一審查。
針對涉外商事糾紛案件的界定,應從法律關系主體、系爭標的物(拍賣物)、以及產生、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事實等三個方面是否具有涉外因素進行審查,只要其中之一具有涉外因素即可。
賀榮進一步表示,最高法院擬將第一審涉外商事案件管轄權原則上下放至經濟發達地區的所有中級法院,中部和西部地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下放。今后,同一高級法院轄區內已有較多基層法院具有第一審涉外商事案件管轄權的,原則上不再新增指定轄區內的其他基層法院。
針對涉外海事案件管轄制度的完善,賀榮補充,要盡快調研修改現行海事法院收案范圍的規定,探索將涉海、涉船、涉貨民商事糾紛案件及海事行政案件統一納入海事法院專門管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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