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化程序加快處理勞動糾紛
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意味著,盧女士的維權之路至少要從申請仲裁開始,只有經過仲裁方能向法院起訴。
根據現行勞動法和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仲裁程序需要經過2—3個月的時間,一審、二審程序也分別要經歷3—6個月,必要時還可以延長。如此一來,一件勞動糾紛的解決,通常要經歷8—11個月才能完結,勞動爭議先仲裁后訴訟的程序設計導致訴訟過程十分漫長。
姜俊祿認為,勞動法的這一規定,給雙方當事人造成了訟累,原本是為了快速解決勞動糾紛的仲裁程序,在實踐中卻成為一個拖延賠付責任的工具。近年來,北京、上海等城市不服勞動仲裁向法院起訴的案件數量大幅上升,并沒有實現將勞動爭議解決在仲裁階段的初衷,應反思法律制度設計的合理性。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六庭庭長張弓介紹說,實踐中,有的當事人在仲裁階段故意不提供相關證據,只把仲裁程序當做一個過場,等到仲裁結束,再按照法律規定提起訴訟,故意拖延糾紛的解決。
面對這種情況,張弓建議,勞動爭議一裁兩審制度在實踐中確實已經暴露出很多問題,解決這些問題,只能通過修改法律。作為法律適用部門,法院只能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內通過自由裁量,促使勞動爭議的解決體現公平、正義。
“比如:針對在仲裁階段不舉證的一方當事人,進入法院審理階段之后,可以要求其加強說明,如果缺乏正當的理由,法院就可以判決其承擔不利的后果。”張弓同時提出,如果能在立法層面對兩個程序的銜接做出更好的安排,如在訴訟階段合理利用仲裁階段認定的事實,不失為一個可行的措施。
專家指出,在勞動爭議的解決方式和程序設計上,存在多種主張,如取消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的強制性規定,交給雙方當事人,尤其是勞動者自由選擇;或者加強兩大程序之間的銜接;以及建立勞動爭議簡易程序等。各種主張的根本出發點都應為了更加高效地解決勞動糾紛,更加有效地保護勞動者、促進經濟發展、實現勞動領域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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