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了訴訟時效期 創新獎金泡了湯
1979年12月,張春富參加工作,在沈陽子午線輪胎模具有限公司一干就是30多年。2000年,張春富帶領同事共6人參與研發的項目,獲得了1999年度沈陽市科技振興獎和獎金30萬元。然而,沈陽子午線輪胎模具有限公司卻沒有對這筆獎金進行分配,理由是工廠生產缺乏資金。
十多年來,張春富一直向公司催要獎金未果。直到2013年4月,沈陽子午線輪胎模具有限公司與張春富解除了勞動合同,這筆獎金也沒能裝進張春富的口袋。
去年6月4日,張春富向于洪區法院提出訴訟,要求沈陽子午線輪胎模具有限公司向其支付,1999年度沈陽科技振興獎的獎金3萬元及利息。
而沈陽子午線輪胎模具有限公司認為,首先,張春富的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其次,企業對獎金的分配享有自主權,可用于技術改造項目或企業的技術發展,張春富要求向其支付獎金于法無據;第三,張春富與公司簽訂的《勞動關系解除協議》中明確簽訂:甲乙雙方對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辦法以及勞動關系等相關的內容沒有異議,完全同意。本協議簽訂后,乙方不得就以上問題等再提出任何要求,更不能做出有損甲方名譽和利益的行為。
法官斷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張春富主創項目獲獎獎金30萬元,并自認為該科技振興獎獎金的發放主體為沈陽市科技委員會。那么,張春富要求獎金的主張,并不屬于與沈陽子午線輪胎模具有限公司發生勞動關系過程中,發生勞動爭議的范疇。張春富要求該科技振興獎獎金的主張,實為張春富認為沈陽子午線輪胎模具有限公司沒有合法根據,占有科技振興獎獎金,而使其受損,因此,本案案由應為不當得利糾紛。
遼寧京北律師所律師李曉麗表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期限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今,張春富就該獎金向沈陽子午線輪胎模具有限公司主張權利,該公司認為已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而張春富沒有向法庭提交證據證明其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向該公司主張權利,存在訴訟時效中止或中斷的理由。張春富獲獎時間為2000年12月,提起訴訟日期為2014年6月4日,確已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因此,法院駁回了張春富的訴訟請求,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2、本網其他來源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不表明證實其描述或贊同其觀點。文章內容僅供參考。
3、若因版權等問題需要與本網聯絡,請在30日內聯系我們,電話:0755-32905944,或者聯系電子郵件: 434489116@qq.com ,我們會在第一時間刪除。
4、在本網發表評論者責任自負。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網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發言請遵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