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的應用問題
《中注協專家技術援助小組信息公告第7號》指出:“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現金流量表》的規定,銀行承兌匯票不屬于現金等價物。” 言外之意,銀行承兌匯票的背書流轉不能作為現金流量信息予以反映。這符合實際情況嗎?筆者認為,這個觀點不夠客觀全面,容易引致誤導。
首先,會計信息不明晰,不利于財務報表使用者的理解和使用。在實際財務工作中,企業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和延緩支付,銀行承兌匯票早已是商品和勞務款項的通行結算方式。目前,部分工商企業以銀行承兌匯票方式回籠銷售款或支付采購款的比重已在50%以上,基建工程款和大型設備款采用銀行承兌匯票方式結算亦是常見。如果銀行承兌匯票被排斥在現金等價物之外,上下游企業的過渡背書結算將不構成現金流。如此,不但現金流量信息和盈利信息之間的有機聯系可能被嚴重扭曲——較之于利潤表的收入支出金額,現金流入流出金額平白無故地蒸發了一大塊,而且現金流量的結構性信息可能被背離。[本文轉自:lunwen.1kejian.com]
其次,財務實質決定會計反映,而不是相反。在目前的資金管理活動中,企業普遍將銀行承兌匯票等同于銀行存款看待,將其納入資金預算管理和資金調度范圍,銀行承兌匯票的保管、領用規定和其他銀行單證更無二致。例如,企業編制的資金日(月)報表就包括了銀行承兌匯票的收支存情況。又如,企業對銷售部考核貨款回籠額,同樣包括了收妥的銀行承兌匯票金額。
最后,現金流量表準則規定,現金等價物系指企業持有的期限短、流動性強、易于轉換為已知金額現金、價值變動風險很小的投資。根據該定義,現金等價物首先需同時滿足四項要素,其次被限定為“投資”。準則指南對此作了如下補充解釋:“期限短,一般是指從購買日起三個月內到期。現金等價物通常包括三個月內到期的債券投資等……企業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現金等價物的范圍,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睂φ丈鲜?a target="_self" title=" ">規定和解釋,我們具體分析銀行承兌匯票的特性。
從期限來看,銀行承兌匯票自出票日至到期日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故“銀行承兌匯票實際取得日至到期日”與“從購買日起三個月內到期”形成交集,有可能落在3個月內,也有可能落在4至6月。理論上固然如此,但銀行承兌匯票功能并非僅到期托收一項,在到期前既可以背書,也可以貼現,具備良好的流動性,故從理性理財角度看,銀行承兌匯票實質是任意到期的。
可見,銀行承兌匯票是基本具備四項要素的。不可否認的是,銀行承兌匯票系經銀行擔保的債權,一般不認為這是“投資”。雖然如此,在指南補充解釋中,“一般”“等”和“根據具體情況”等字眼充分體現了靈活性。同時,回顧歷史,從財務狀況變動表到現金流量表,從營運資金到現金,演進變更的主線是流動性。故筆者認為,判斷是否為現金等價物,關鍵要滿足四項要素,至于是投資還是債權,這是次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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