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宣判首起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近日,湖北省武穴市某廠業主張某被武穴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這是我國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規定的“欠薪入刑”以來,黃岡市出現的首例因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2014年8月11日,黃岡市梅川鎮張某因經營不善、資金周轉困難,無力支付胡某、梅某等36名員工近三個月的工資12萬余元,遂關閉其所經營的服裝廠逃至溫州,并更換常用電話號碼。武穴市總工會接到投訴后,多次出面協助討薪。8月27日,勞動監察部門依法向張某經營的服裝廠下達了《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責令支付工人工資,但張某仍藏匿拒不支付拖欠的工資。2014年10月張某被抓獲后,支付了全部員工的工資,并取得員工諒解。
武穴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市總工會及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鑒于張某當庭認罪,其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且在一審宣判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量刑時依法可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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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員工向公司提出“辭職”后被安排到同一地址注冊的新公司工作,之后又被開除,員工的工作年限如何計算?近日,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特殊的勞動爭議案件,一審判決原告阿石(化名,并案被告)的工齡由在前后兩公司工作年限合并計算,被告三水公司(化名,并案原告)支付阿石賠償金10萬元。
阿石于1996年9月進入如意公司(化名)從事眼鏡裝配工作。2011年12月,阿石從如意公司離職,如意公司未支付經濟補償。2012年1月1日,阿石進入三水公司從事老花鏡裝配工作,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工作地點就在老公司。如意公司慶典特刊大事記中曾記載:2008年4月,三水公司設立。2014年2月12日,如意公司因與三水公司合并而注銷,所有債權債務由三水公司承接。
2014年4月10日,三水公司以阿石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破壞公司財物為由,解除與其的勞動關系。同年6月4日,三水公司報警稱公司半成品鏡片被故意損毀,但警方并未立案。
2014年7月6日,勞動仲裁委裁決三水公司向阿石支付賠償金9033.2元。但雙方對仲裁裁決不服,均向法院提起訴訟。
阿石認為,其從如意公司進入三水公司工作是被原公司安排的,工作場所和工作崗位都不變,兩公司是關聯公司。其2011年辭職是虛假辭職,系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單位工作,因此,在計算工作年限時,新舊單位的工作年限應合并計算,三水公司辭退其的行為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故請求法院判令三水公司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3.4萬元。
三水公司認為,公司解除與阿石的勞動合同,系因其故意毀損鏡片,合理合法。另外,三水公司在2013年4月才搬遷至此,與如意公司是兩家獨立的法人主體,并非關聯公司。阿石因個人原因辭職,不存在如意公司強迫的情形,阿石與三水公司于2012年1月1日簽訂勞動合同,工齡也應從當時計算,不應與之前年限合并計算。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依阿石的申請,從稅務部門調取了如意公司與三水公司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社會保險繳費情況清單,顯示2011年12月在如意公司參保的員工中,除阿石外,另有33人于2012年1月在三水公司參保。其中一證人作證,2011年11月,其與阿石等共34名同事均被要求填寫辭職單,后被調整到三水公司工作。
法院審理后認為,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三水公司以阿石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破壞公司財物為由開除阿石,但其所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阿石有破壞公司財物的行為,雖三水公司報警處理,但警方亦未對此進行立案調查,未出具處理結果。三水公司鏡片被毀損并不能認定是阿石所為。故三水公司據此開除阿石,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應認定為違法解除與阿石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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