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標注冊之馬德里商標如何注冊?
協定成員國注冊 《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 1892 年 4 月 14 日 簽訂于西班牙首都馬德里,于 1892 年生效,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歷史。
協定成員國
截止到2005年1月1日,共有56個成員國
歐洲
阿爾巴尼亞,奧地利,白俄羅斯,比利時,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保加利亞,克羅地亞,捷克共和國,法國,德國,匈牙利,意大利,拉脫維亞,列支敦士登,盧森堡,摩納哥,荷蘭,波蘭,葡萄牙,摩爾多瓦共和國,羅馬尼亞,俄羅斯聯邦,圣馬力諾,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瑞士,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烏克蘭,塞爾維亞和黑山共和國,賽浦路斯;
亞洲
亞美尼亞,阿塞拜疆,不丹,中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蒙古,塔吉克斯坦,烏茲別克斯坦,越南,伊朗;
非洲
阿爾及利亞,埃及,肯尼亞,萊索托,利比里亞,摩洛哥,莫桑比克,塞拉利昂,蘇丹,斯威士蘭,納米比亞;
北美洲
古巴
議定書締約方名單, 截止到2005年1月1日,共有60個成員國
歐洲
奧地利,白俄羅斯,比利時,保加利亞,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愛爾蘭,意大利,拉脫維亞,列支敦士登,立陶宛,盧森堡,摩納哥,荷蘭,挪威,波蘭,葡萄牙,摩爾多瓦共和國,羅馬尼亞,俄羅斯聯邦,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烏克蘭,英國,南斯拉夫,賽浦路斯;
亞洲
亞美尼亞,不丹,中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格魯吉亞,日本,蒙古,韓國,新加坡,土耳其,土庫曼斯坦,伊朗;
非洲
肯尼亞,萊索托,摩洛哥,莫桑比克,塞拉利昂,斯威士蘭,贊比亞;
北美洲
古巴,安提瓜和巴布達,美利堅合眾國;
大洋洲
澳大利亞。
異定成員國注冊 1989 年 6 月 27 日 ,又在西班牙馬德里簽訂了《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規定申請人可以選擇使用英語或法語。
注冊的程序:1 、國際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申請手續齊備并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件的,編定申請號,商標局在三十天內將申請書件(英文或法文)寄國際局;
2 、國際局收到商標局轉去的國際商標注冊申請后,認為手續齊備,商品和服務類別及名稱填寫正確的,即予以注冊;認為手續不齊備的,將暫緩注冊商標,并通知商標局。商標局在收到國際局通知之日起 15 天內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齊備手續;
3 、國際商標注冊后,國際局即公告。國際商標注冊申請時指定的各保護國家,將根據各自的國家法律決定是否予以保護,并需向國際 局聲明 該駁回。協定書規定,聲明駁回的時限最多為一年,也就是說,如果指定保護申請在 13 個月內未遭到駁回,則該申請自動得到保護(按議定書的規定,成員國可根據需要,將有權駁回時限延長至 18 個月);
4 、國際局將注冊商標文件直接寄給申請人,如果申請人指定了代理人的,則寄給代理人。
純議定書締約方(成員國)為:
英國 丹麥 芬蘭 挪威 瑞典 冰島 立陶宛 格魯吉亞 愛沙尼亞 土耳其 土庫曼斯坦 日本 安提瓜和巴布達 希臘 新加坡 澳大利亞 贊比亞 韓國 荷屬安的列斯群島 歐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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