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被休假”用人單位應賠償
近日,福建連城縣法院審結了一起勞動爭議案件,連城某公司因以“休假”的形式阻止員工到單位上班,構成事實上的解除勞動合同,被法院判決支付員工被拖欠的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等費用。
2014年6月,被告連城某公司與原告陳某簽訂了一份期限為3年的勞動合同。2015年4月10日,原、被告因發生爭執,被告要求原告回家休假,但未確定休假時間,并于次日拿走原告出入證及考勤打卡證。
因沒有出入證及考勤打卡證,原告未能進入被告處上班。原告陳某認為被告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屬于違法辭退,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裁決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失業賠償金等費用給原告。被告不服該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雖未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但被告以實際行動阻止原告到被告處上班,已是事實上的解除勞動合同。
原、被告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已經在被告拿走原告出入證及考勤卡當天解除。被告在勞動合同尚未到期情況下,單方面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規定,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向原告支付賠償金。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支付陳某被拖欠的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等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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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徐某因工傷住院治療,后在工傷鑒定過程中,徐某將醫藥費等票據原件丟失。公司將徐某訴至法院,要求徐某返還公司已為其支付的醫療費一萬余元。經密云法院調解此案,公司自愿撤回了起訴。
徐某系某公司員工。2013年6月,徐某在生產操作過程中被鐵板砸傷左手大拇指,公司隨即派人將其送往通州區醫院住院治療。徐某住院期間,公司為其承擔了全部醫療費共計一萬余元。
因公司為徐某繳納了工傷保險,后徐某以工傷鑒定需要醫療費票據為由,將其病例及醫療費用的原始單據從公司處取走,后因沒有票據公司無法走賬報銷,公司多次催促徐某將票據送回,但徐某明確告知公司,上述票據已經丟失。因沒有單據公司無法報銷,公司遂將徐某訴至法院,要求徐某返還公司已為其支付的醫療費。
庭審中,徐某表示,自己發生工傷,公司為自己負擔醫療費是應該的。考慮到徐某經濟條件困難,遭遇事故已屬不幸,法庭對徐某及其所在單位進行了調解,經過調解,徐某所在的公司自愿撤回了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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