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到期未支付的利息勿忘代扣個稅
案情簡介:近日,稅務稽查人員在對某有限公司開展稽查時發現,該企業2014年5月,由于資金緊張,向公司股東借款。協議約定,企業按照同期銀行利率向個人借款一年,到期還本付息。2015年5月由于企業資金依舊緊張,便與股東協商延遲半年支付借款本息。該企業在賬務處理時,按季將應付利息計入股東個人往來賬戶,但是,在計提應付未付利息時卻沒有依法扣繳個人所得稅。而財務人員則認為扣繳個人所得稅應該是在支付個人利息所得時再扣繳,預提尚未支付的利息可以暫時不扣繳。
稅務分析: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稅法規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并專項記載備查。前款所說的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7〕656號)的規定,扣繳義務人將屬于納稅義務人應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通過扣繳義務人的往來會計科目分配到個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權隨時提取,在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時,即應認為所得的支付,應按稅收法規規定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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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關村、東湖、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和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有關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4號)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蘇州工業園區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和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95號)曾規定,中關村、東湖、張江三個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和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以下統稱試點地區)、蘇州工業園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3號)將此范圍擴展至所有高新技術企業,并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此后,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將分為三種情形,納稅人在實務操作時應加以區別。
第一種情形。一般企業(特殊規定外的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二種情形。高新技術企業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1.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65號)規定,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三種情形(職工培訓費)。
1.根據《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規定,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件企業發生的職工培訓費用全額稅前扣除。
2.根據《關于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5號)規定,認定的動漫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全額稅前扣除。
3.核電廠操縱員培養費。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規定,核力發電企業為培養核電廠操縱員發生的培養費用,可作為企業的發電成本在稅前扣除。
4.航空企業空勤訓練費。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航空企業實際發生的飛行員養成費、飛行訓練費、乘務訓練費、空中保衛員訓練費等空勤訓練費用,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可以作為航空企業運輸成本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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