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七類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應向社會公布
目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正在逐步完善相關制度規定,依法依規開展信息共享互認和聯合懲戒,加大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
《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動監察局相關負責人12日說,七類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應當向社會公布。
這七類違法行為包括:(一)克扣、無故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二)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或者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情節嚴重的;(三)違反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情節嚴重的;(四)違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情節嚴重的;(五)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六)因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七)其他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
對被社會公布的用人單位,一是應當將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及其社會公布情況記入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納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社會信用體系;二是與其他部門和社會組織依法依規實施信息共享和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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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于2010年5月入職某技術公司,雙方簽訂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約定小王的工作崗位是銷售部門主管,月工資12000元。一年過后,技術公司向小王送達了一份調整崗位通知書,載明因公司內部人員調整,小王的工作崗位調整為銷售部門主管助理,同時,月工資調整為10000元。小王拒絕公司單方面作出的調整,提起仲裁、訴訟,主張公司應繼續按照原勞動合同中的約定履行勞動合同。最終,法院認定技術公司調崗降薪的行為無效,技術公司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原勞動合同。
評析:技術公司未與小王協商,便以公司內部人員調整為由擅自調整小王的工作崗位,同時降低了工資標準,屬于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該調崗降薪的行為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屬于違法調崗降薪。作為勞動者,小王有權拒絕技術公司的調崗降薪,并有權主張雙方依原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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