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不同利息條款約定的財稅處理
借款合同中的不同利息條款約定,會決定企業如何進行賬務和稅務處理,因為不同利息條款約定的財務和稅務處理依據的稅收政策不同。
(一)法律依據
1、利息收入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時間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512號)第十八條規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2、營業稅納稅義務時間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0號)第十二條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0號)第十二條的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二是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三是以上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如果不滿足“同時具備”,則不發生營業稅的納稅義務。
根據以上納稅義務時間分析,借款利息收入的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時間都是借款合同中約定的付利息的時間。
(二)借款合同中的不同利息條款的約定
實踐中的借款合同中不同利息條款的約定一般有兩種:一是在合同中約定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二是先一次性付利息,到期還本金。該兩種不同利息條款的約定在實踐中的財務和稅務處理是不同的。現舉例說明如下:
案例分析
某企業借款合同約定先一次性付息到期還本金的財稅處理
1、案情介紹
某企業2015年1月1日將1000萬元借給另一家企業,年利率為12%,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3年,2015年1月1日一次性付息到期還本。則該企業的賬務和稅務處理如何?
2、賬務處理
該企業收到360萬元利息時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360萬
貸:預收賬款360萬
同時,該企業每月的收入確認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預收賬款10萬
貸:其他業務收入10萬
3、稅務處理
首先,在2015年第一季度申報企業所得稅時,以360萬元申報企業所得稅,2015年1月1日,360萬元利息收入產生營業稅納稅義務時間。
其次,2015年4月份申報第一季度企業所得稅時,要進行做一筆會計分錄: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360-30)×25%=80(萬元)
貸:所得稅費用——應交企業所得稅80萬元
2015年第二,第三和第四季度和2016年,2017年和2018年每季度申報企業所得稅時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所得稅費用——應交企業所得稅30×25%=7.5(萬元)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7.5
最后,2016年對2015年度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填寫A105020《未按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納稅調整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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