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穿河北依棉集團數(shù)億國資流失背后(二)
懸殊的評估
跟任何一家國企改制一樣,評估值不僅是收購時能否改制成功的關鍵,也是事后許多改制當事人被追究責任的關鍵。
根據(jù)檢察院的指控,朱之霖、汪利娟4人不出資即占有了依棉集團4.3億元的資產(chǎn),為何前后相差懸殊呢?
據(jù)悉,兩個評估結果一個用的是重置成本法,一個是成本加和法。方法不同,結果完全不同。
庭審中,汪利娟反問,去新疆采購棉花,一年被騙兩千萬元是怎么評估的?程健也反問,北京分公司的資產(chǎn)是如何掛賬的?評估機構的人員皆沒有給出回答。
據(jù)悉,土地的評估,一個是在允許范圍的最下線,一個是允許范圍的中間值,這一項兩者就差了七八千萬元。
訊問人員首次出庭作證
在依棉集團改制案件的審理中,還有一個焦點問題:是否存在刑訊逼供的問題。
記者了解到,以往,庭審中碰到被告人提出被刑訊逼供,法官通常打斷其發(fā)言,有的法官會表示庭后要求公訴機關查證。
依棉集團案件第一天審理中,就是否存在刑訊逼供,相關訊問人員出庭作證,這也是今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發(fā)布證據(jù)新規(guī)后,訊問人員首次出庭作證。
這個證據(jù)新規(guī)就是《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和《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新規(guī)明確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jù)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同時還規(guī)定,訊問人員應當出庭作證。控辯雙方可以就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問題進行質證、辯論。
據(jù)悉,訊問人員庭上表示,取證是合法的,沒有刑訊逼供。
沉重的職工安置
在外商收購依棉集團和改制后的依棉集團公司引進中紡工貿(mào)過程中,職工的安置一直是最關鍵也是最沉重的問題。
依棉集團改制案發(fā)緣于2009年4月,上千名職工集體步行到北京上訪,原因是職工的養(yǎng)老保險和公積金、經(jīng)濟補償金被拖欠。當年4月,汪利娟便被控制。
庭審中,公訴人出具證據(jù)顯示,職工確實被拖欠養(yǎng)老保險和公積金4000多萬元,離退休人員被拖欠1600多萬元。
對于職工的集體上訪,庭上,汪利娟有不一樣的看法。她說,事實上,職工大面積上訪在2003年與外商談判期間就出現(xiàn)過。當時職工指著她說,“我們一磚一瓦建起的依棉集團,你怎么賣給資本家了?”甚至有的職工與她有肢體上的沖突。“所以,盡管管理層做了很多工作,仍不能避免(職工上訪)”。
改制后,因為外匯資金進不來,為了安置職工,依棉集團賣了幾次地,土地款除了安置職工外,還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和企業(yè)正常生產(chǎn)經(jīng)營。
汪利娟說,“國有企業(yè)的冗員負擔很重,一般也就需要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一的人即可”。
此后,引進中紡工貿(mào)時,雖然又安置了2000多名職工,仍有1000多名員工安置不了。
改制的代價
作為一個大型國企的掌門人,出現(xiàn)在法庭上的汪利娟一點也不強勢。46歲的她隨意挽著頭發(fā),說話語氣很柔和、平靜,人看起來比照片上消瘦許多,走起路來有點一瘸一拐。
汪利娟此次被訴的是5個罪名,除了合同詐騙罪外,還有國有公司濫用職權罪、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國有公司濫用職權罪指控的是,汪利娟沒有經(jīng)過董事會和保定市國資局的同意,就借給依棉集團北京服裝分公司資金5000多萬元,事后給國家造成損失3000多萬元。此外,還違反財政部規(guī)定以借款的形式給北京的兩家子公司,共造成500多萬元的損失。
汪利娟辯稱,這幾家公司的投入都沒到回報期,借款都有董事會的決議,有據(jù)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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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兩項罪名的審理中,雖然語氣疲憊,但她都能平靜地回答問題,但在審理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時,她突然開始落淚。
這項罪名指控她嚴重不負責任,在明知未申請到國內(nèi)發(fā)行刊號的情況下,過于自信,貿(mào)然決定與法國加魯公司簽訂購買《魅力》雜志版權合同,并支付版權費,造成150萬元的損失。
北京服裝分公司和《魅力》雜志事實上都是她向高端產(chǎn)品轉型押的“寶”。她說:“依棉集團不能停下來。雖然我知道投資會有損失,但仍要投出去,因為不投而停下來的話,依棉集團的損失將會更大。”
她說改制之前曾跑過全國很多改制企業(yè),看到不少人被追究責任,但是按照政府的要求,為了完成改制任務,她從來都沒有考慮這些。若考慮個人利益,她不會冒這么大的風險。
當公訴人給她念馬恩華廠長說“依棉集團即使停工兩三年,也沒問題”時,汪利娟又控制不住地哭了。
她說:“我不知道這是馬廠長什么時候說的話。我從1996年接手依棉集團后,1998年紡織企業(yè)就開始全面虧損,很多紡織企業(yè)開始停工。我曾經(jīng)有過多次從政的機會,但我都放棄了。因為當年我對馬恩華廠長承諾過,我要讓依棉活下去,這是我作為一個國有企業(yè)經(jīng)理人的責任,也是我必須承擔的沉甸甸的責任。”
此后,在審理貪污罪時,她再次情緒失控。審判長告訴她:“我們理解你的心情,但請你控制情緒。”
貪污罪指控的是她在改制時隱匿賬外資金26萬元和小金庫6000美元,改制后,這部分錢給了外資企業(yè)使用。
汪利娟辯稱:“小金庫是歷史問題,從接手時就有。賬外資金和小金庫的錢90%是用來給中高層發(fā)績效工資的。改制前后,這個工資一直是拖欠的。小金庫的錢,管理層都知道,不經(jīng)過我的簽字,管理層其他人員也可以用。”
在5項罪名中,她唯一承認的是一筆給個人50萬元的借款,這筆款項有沒有借條,她說記不清了。
因為汪利娟身體原因,第二天下午的庭審一度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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