奢侈品是否降稅要區(qū)別對待
中國歷史文化中,奢侈是一個讓人談之色變的壞字眼,在道德上是站不住腳的。奢侈與浪費、腐敗常常連用,都成為鞭笞的對象。歷史記載中,一些奢靡無度的人,比如晉代斗富的石崇、何曾、王愷,都沒有什么好形象。不過非常有意思的是,盡管歷史上對于奢侈浪費行為的抨擊不遺余力,但是,古人卻從來沒有想到通過對奢侈品征稅來個“寓禁于征”,抑制奢侈行為。
中國早期的稅收,無論是秦漢的算賦口賦還是其后的租庸調(diào),本質是人頭稅,與奢侈品和奢侈行為無關。而在征人頭稅的同時,政府還通過專賣等制度謀取利益,暗取民財,比如漢武帝時期的鹽鐵專賣。無論食鹽還是鐵器,都是生活必需品,鹽鐵專賣就是對生活必需品的強制征收。到了安史之亂后,兩稅法實行,人頭稅性質為主的稅制向財產(chǎn)稅為主的稅制轉變,這種轉變沒有改變向必需品征收的趨勢。宋朝實行嚴格的食鹽、酒、醋、茶專賣,專賣收入占據(jù)政府收入半壁江山,專賣物品中,除了酒以外,都是生活必需品。食鹽甚至到民國時期還是政府最重要的稅源之一。
古代對于生活必需品課稅而對于奢侈品不課稅,主要與征收成本有關。在唐朝財政危機的時候,理財家劉宴就說:“因民所急而稅之則國用足”。劉宴在說這句話之前,他通過向食鹽加收重稅而得到了大量的財政收入,使唐朝渡過了財政難關。因為食鹽是人們生活必需品,政府只要控制生產(chǎn)或銷售的某個環(huán)節(jié),人們除了服從就別無選擇。流通中的其他生活必需品就像食鹽一樣,缺乏彈性,政府可以強行征收。這其實是以犧牲稅收的公平來實現(xiàn)征收的效率的。這種做法成為一種路徑依賴,貫穿中國王權社會的始終,人們習焉不察,全然不知其中的弊病。
這種情況在清末有所轉變。清朝末年,曾經(jīng)去英國、法國實地考察的馬建忠給李鴻章上書說,“西國重征旱煙而不征食鹽,蓋食鹽為貧富所用,故馳其禁,若水旱煙非日用所需,故征析秋毫。”在清朝,鹽稅是政府收入的支柱之一,其收入一直占清朝總收入的10%以上。通過對比,馬建忠看到了中西稅收征收上的最大區(qū)別點。
從馬建忠開始,人們逐漸形成這樣一個共識,就是公正的稅收應該是向奢侈品課稅,而對生活必需品降稅或免稅。但這種理想至今也沒有完全實現(xiàn)。今天,在西方諸國對于食品、普通服裝等都免稅的情況下,我國生活必需品并無免稅。奢侈品固然在增值稅外還課以消費稅,而背負增值稅或營業(yè)稅的必需品的稅率也不輕。
這就是說,即使今天,降低生活必需品而不是奢侈品的稅率仍然應該是稅改的目標。
但從前日進口奢侈品降稅的爭議的具體情形來看,要求降低一些進口奢侈品的稅率的要求卻也不是毫無道理。
稅收上所說的奢侈品是以非生活必需品來定義的,而生活必需品又往往是由關稅的稅目定義的。生活必需品顯然是一個動態(tài)變化的概念,關稅的稅目卻往往落后于變化的形勢。事實上,隨著社會進步,人們生活必需品的范圍不斷擴大,人類物質生活的進步過程,就是奢侈品不斷變成生活必需品的過程,“舊時王謝堂前燕,飛入尋常百姓家”是一個普遍的趨勢。原來被認為奢侈品的物品,往往由于科技創(chuàng)新、經(jīng)濟發(fā)展以及人們收入的增長而變成了必需品,比如汽車,電話,電腦,進口奶粉等,現(xiàn)在多成為必需品。奢侈品已經(jīng)成為生活必需品了,其稅率當然應該降低。
已經(jīng)成為生活必需品的物品仍然按照奢侈品課稅,就會因為高稅率造成的高價格而妨害需求,這是關稅政策造成的奢侈品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奢侈品,一旦關稅降低,價格降低,那么,就會需求大增,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必需品。將已經(jīng)成為人們生活必需品的物品,從奢侈品稅目中刪除,按照必需品征稅,恰恰體現(xiàn)了生活必需品應該低稅的稅收原則。
弄清這些關節(jié),奢侈品應不應該降稅就好理解了。只是到底哪些奢侈品已經(jīng)具有必需品的性質,需要降稅,需要認真甄別對待,這里有巨大的博弈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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