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難”是困擾人民法院的一大“頑疾”
“官司,拿到的卻是不能兌現的“法律白條”,不但浪費了司法資源,也嚴重影響了法律權威。造成“執行難”的原因是復雜的,其中立法的缺失無疑是一大主因。
前不久,由中國行為法學會執行行為研究會、最高法院執行局、省高級法院主辦,市中級法院承辦的首屆“中國執行論壇”在寧落幕。此次論壇的主題便是“民事強制執行單獨立法”研究。據了解,由學界和司法實務界共同起草的“民事強制執行法”已形成建議稿。本報深度報道組記者專訪了該建議稿的主要起草人之一——中國政法大學博導、中國行為法學會執行行為研究會會長楊榮馨教授。
法律缺失是造成“執行難”一大主因
記者:您認為是什么造成了“執行難”?該如何解決這一難題?
楊榮馨:造成“執行難”的原因是復雜的,排除執行經費不足等法院自身問題,還有多種情形會導致執行無法進行。比如被執行人本身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是轉移、藏匿財產,惡意抗拒執行;行政干預;地方保護主義等。此外,法律的缺失也是造成“執行難”的一大主因。
化解這些問題,我認為首先是應對執行立法。強制執行是利用國家強制力來保護執行人的合法權益的,因此執行工作必須嚴格按照程序進行,只有有法可依,才能解決眼下“執行難”、“執行亂”的問題。
記者:我國《民事訴訟法》中也有關于執行工作的規定,為何還要單獨立法?
楊榮馨:我們做個比較,國際通常的執行法律條文一般有300多條,而我國《民事訴訟法》中關于執行的條文只有34條。很多執行制度只有原則規定,缺乏實施細則,才造成了“執行難”的情況。
舉個例子,四川省某法院曾遇到這樣一個案子。被告李某欠原告張某10萬元貨款,法院判決李某付款。但李某表示自己沒有錢償還。不久,法院發現李某在一家商貿公司擁有5%的股份。于是法院要求這家商貿公司進行清算,確定李某股份的價值和每年獲取紅利的情況。但商貿公司提出,法律沒有規定法院在執行時可以強制清算,并以此拒絕。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明知李某有履行能力,但因法律的缺失卻無法執行。
起草民訴法時,就想對執行單獨立法
記者:您是《民事訴訟法》執行條文的執筆人,為什么現在又倡導單獨立法?
楊榮馨:在起草《民事訴訟法》時,我就有了就執行單獨立法的想法。但當時民訴法本身的架構都還不成熟,我們起草時奉行的是“少而精”、“簡而明”原則,對執行單獨立法根本不可能。
事實上,《民事訴訟法》是一部解決訴訟問題的法律,訴訟是確認權利義務,而執行著眼于實現權利和義務,所以把兩者放在一部法里并不協調。另外,執行與訴訟在任務、程序、措施、效力等諸多方面也是不同的,規定在一部法律中并不妥當,對執行程序的完善也不利。1991年,《民事訴訟法》正式施行不久,執行中的各種問題逐步凸現出來,“執行難”開始成為社會問題,我隨即提出執行單獨立法,并在1999年正式提出申請進行課題研究。
記者:據了解,您牽頭的課題組起草了民事強制執行法的建議稿,并與最高法院執行局起草的建議稿合并,準備提交給立法機關,能介紹下情況嗎?
楊榮馨:1999年,中共中央發文要求解決執行難問題后不久,我申請的“中國強制執行法試擬稿”課題作為教育部重大課題啟動。從2000年起,我和中國政法大學幾位教授、副教授先后在北京、廣州、武漢、西安等地進行調查研究,并到法國、德國、日本、韓國等國考察,形成了“強制執行法”建議稿。
與此同時,最高法院執行局也起草了一個建議稿,我們商討多次后,決定將兩稿合并,定名為“民事強制執行法”建議稿。內容除了傳統的民事執行外,還包括某些行政決定的強制執行、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非訴法律文書的執行。這個建議稿一共有416條,分為總則,執行程序的一般規定,實現金錢債權的執行,實現非金錢債權的執行,保全執行和先予執行,涉外執行程序的特別規定等共8章。
建議稿中也有限制高消費的條款
記者:聽說“民事強制執行法”建議稿里專門有一條是關于限制高消費的?
楊榮馨:是的,這一條規定在第七章里面,這一章主要是講對妨害執行的行為采取哪些強制措施,其中第72條就叫“限制消費”。
這一條規定,執行命令送達后,債務人未在限定期間內履行義務的,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可以書面決定債務人不得從事營業性娛樂;星級以上賓館食宿;購買單價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商品;豪華餐廳用餐;乘坐飛機、輪船頭等艙及豪華汽車等高消費。違反該條規定的,依妨害執行的有關規定采取強制措施;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記者:這個制度能起到督促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的效果嗎?
楊榮馨:限制高消費這個制度只是我們對被執行人采取的措施之一,它要同其他執行措施形成合力;另一方面,這個措施主要是給被執行人造成心理壓力,督促其消除僥幸心理。
當然,這個制度目前還不夠完善,高消費究竟如何界定,誰來對高消費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等問題還要靠制定相關細則來完善。
細化流程,執行局里再分設3個庭
記者:對于執行權要不要放在法院,法律界有過不少爭論,您如何看待這個問題?
楊榮馨:對于這個問題,學界和司法實務界確有爭論,有人提出把執行權從法院剝離出來成立一個專門的部門,還有人提議把執行權交給公安部門。
我的觀點是,執行權還是應放在法院,全國執行機構可稱為總局、局、分局、支局,地方的局、分局、支局可跨行政區域設置,上下級執行機構之間實行垂直領導,由總局和局統一實行管案、管事、管人、管財的制度。執行機構脫離地方管理,也就能有效地克服地方保護主義,有利于化解“執行難”的不良狀態。
記者:此次出臺的建議稿對此是如何規定的?
楊榮馨:建議稿里我們專門用了一節來說這個問題,基本保持了現有的執行體系,規定執行局在業務上受上級執行局的領導。
我們對執行流程進行了細化,執行局里分設執行裁決庭、執行實施庭、執行審判庭3個機構。其中,執行裁決庭負責執行案件的受理、審核和監督,負責審理和裁判執行變動、執行異議和執行抗告等事項;執行實施庭負責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處理強制執行程序中的非爭議事項;執行審判庭負責審理和裁判在執行程序中因實體權利義務爭議而提起的許多執行之訴、異議之訴等案件。
法院自行拍賣可避免執行腐敗
記者:《民事訴訟法》規定,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規定交有關單位拍賣或者變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但近年來司法拍賣好像成了法院腐敗重災區之一,這其中跟法律的缺失有關系嗎?
楊榮馨:司法拍賣是執行程序中的重要環節,所包含的內容和制度相當廣泛。但是我國相關法律對司法拍賣幾乎沒有具體規定。司法實踐中,法院基本是委托拍賣公司進行拍賣的,但由于無法可依,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導致了一些違法違紀問題。
記者:據說建議稿規定執行機構可以自行拍賣?
楊榮馨:是的,建議稿規定,拍賣查封的不動產可以委托合法的拍賣機構進行,也可以由有條件實施拍賣的執行機構自行拍賣,但要經上一級執行機構批準。目前海事法院對船舶等查封物都是自行拍賣的,極少因此而產生腐敗問題,因為程序清楚,責任明白。我認為,由法院進行拍賣,可減少尋租環節,增加執行機構責任,從而避免執行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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