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通過精神衛生法和身份證法修正草案
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
研究部署進一步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
討論并原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修正案(草案)》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19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部署進一步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討論并原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修正案(草案)》。
會議指出,近年來,我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取得明顯成效,為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遏制房價過快上漲、完善住房體制和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做好這項工作涉及城市規劃、制度建設、資金支持、工程質量、分配機制和運營管理等多方面問題,必須堅持滿足基本、保證質量、公平分配、健全制度的原則,合理確定住房保障范圍、方式和標準,完善相關支持政策,抓緊形成規范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資、建設、運營和管理機制。
會議要求,繼續大力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特別是公租房建設,加快實現住有所居的目標。公租房面向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以小戶型為主,單套建筑面積以40平方米為主,租金標準由市縣政府結合當地實際、按略低于市場租金的原則合理確定。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繼續安排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和限價商品房建設,加快實施棚戶區改造,加大農村危房改造力度。逐步實現廉租房與公租房統籌建設、并軌運行。為確保保障性安居工程順利、健康推進,會議研究確定了以下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一)中央繼續增加資金補助,地方也要增加財政性資金投入,并加大省級統籌力度。公共預算支出安排不足的地區,要提高土地出讓收益和地方政府債券資金安排比重。規范和利用企業債券融資,專項用于公租房等建設。在加強管理、防范風險的基礎上,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向實行公司化運作并符合信貸條件的公租房項目直接發放貸款,也可向符合條件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發放貸款。確保用地供應,落實好稅費減免政策。引導企業、其他機構參與建設運營,多渠道增加公租房供應。公租房項目可以規劃建設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統一管理經營,以實現資金平衡。(二)提高規劃水平,確保工程質量。貫徹省地、節能、環保原則,充分考慮居民就業、就醫、就學、出行需要,優化規劃布局和戶型設計,配套建設服務設施。嚴格執行抗震設防等強制性標準,嚴格落實工程質量責任,項目法人對住房質量負永久責任,逐步推行參建單位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終身負責制。(三)建立健全監管機制。規范準入審核,嚴格租售管理,加強使用管理,健全退出機制,切實防范并嚴厲查處騙購騙租保障性住房、變相福利分房和以權謀私行為,切實糾正將保障性住房違規出售、轉借、出租或轉租、閑置、改變用途等行為。建立公眾監督機制,落實信息公開,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四)堅持因地制宜,科學編制建設規劃,統籌安排年度建設任務,不搞“一刀切”。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和督促檢查,周密部署,精心落實,注意總結經驗,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廉潔工程、平安工程、放心工程。
會議討論并原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草案)》。草案的立法宗旨是:規范精神衛生服務,保護精神障礙患者合法權益和人格尊嚴,確保精神障礙患者不因貧困而得不到救治,確保有肇事肇禍危險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不因疏于管理而傷害自身或危害社會與他人,確保無需住院治療的公民不因程序或制度缺失而被強制收治。為此,草案對精神障礙的診斷和住院治療、預防和康復、救助以及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管理等作了規定,并對故意將非精神障礙患者作為精神障礙患者送入醫療機構、醫療機構未以精神健康狀況為依據將就診者診斷為精神障礙患者、司法鑒定人出具虛假鑒定意見等行為,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會議認為,為提高居民身份證的防偽性能,夯實社會管理的人口信息基礎,并進一步嚴格有關單位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密義務和責任,有必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作出修改。
會議決定,精神衛生法草案和居民身份證法修正案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后,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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