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法修改強化對公民信息的保密
常委委員分組審議居民身份證法修正案草案時提出
強化對公民信息的保密意識
正在北京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近日分組審議了居民身份證法修正案草案。一些常委委員建議,要強化個人和相關單位對公民信息特別是指紋信息的保密意識,防范措施要到位,法律責任要明晰,確保不發生問題。
朱啟委員說,修正案草案專門對公民信息特別是指紋信息的保密作出了規定,這很有必要。公民保密意識。
陳斯喜委員說,對公民個人的信息一定要加強保護,特別是草案增加了指紋信息和居民身份證使用的范圍后,保護力度更要加強。草案已提出要加強保護,在具體的執行過程中要切實采取措施。
李連寧委員也認為,現在大家對公民的個人信息怎么樣得到有效保護問題很關心,要防止有關機關工作人員利用這些信息去牟利。這次修改在草案中增加了一條規定,但這一規定仍會造成違法成本太低的問題。按照草案的規定,對不構成犯罪的,公安局只是處10天至15天以下的拘留,違法所得沒收,另外罰5000元就沒事了。在目前的情況下,尤其在互聯網信息發展這么快的情況下,個人信息的泄露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情況時有發生,在處罰上如果不足以起到震懾作用,違法者就可能會冒著這種低風險去違法。建議加重對這一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另外,建議增加這方面的民事責任。泄露公民個人信息,實際上就是侵犯了公民的個人權利,如果追究違法者的民事責任就會加重其違法成本。另外,從單位來說,如果單位的工作人員因為執行單位的公務獲得信息后故意去泄露,單位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這樣就使得單位重視對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和教育。
李連寧委員建議,在草案中增加一款,表述為:“有前款行為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單位的工作人員泄露在履行職務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公民個人信息的,其所在單位應承擔民事連帶責任”。
李連寧委員還建議,主管部門將個人的指紋信息轉化為數字信息時,應采取加密措施,只有在有授權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這些指紋信息。
許振超委員則建議增加規定,因泄露公民個人信息對公民造成精神損失的,應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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