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貨商場里的店堂告示有法律效益嗎?
案例1:經營者張貼“店堂告示”
袁某和兒子到某百貨商場買兒童用品,但又不太懂這方面的知識,于是就請售貨員幫助推薦。女售貨員立即熱情地拿出某商品,說這種功能全,價錢還不算太高,買的人很多。袁某信以為真,沒有認真檢查便付款買了一臺售貨員推薦的某牌商品?;氐郊抑?,袁某的兒子便根據說明書的介紹開始使用該商品。使用中發現,該商品的功能和質量同女售貨員所介紹的不太一樣。于是,袁某急匆匆趕到百貨商場,找到那位女售貨員要求退貨。售貨員往墻上一指說:“你看,我們商場墻上貼著告示,上面寫著 商品售出,概不退換 。我沒法給你退貨!”
案例分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案例處理:本案是一起經營者以“店堂告示”的方式損害消費者利益、減輕自己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的案例。百貨商場所貼的店堂告示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故百貨商場做出的“商品售出,概不退換”的規定無效,其商場應全額退款。
案例2:無效消費應退貨
春節期間,馬女士讓剛滿13周歲的兒子到樓下的銀行存自己的壓歲錢,她把3600元現金和存折交給兒子后,就沒有再過問。一周后,她在兒子的房間里發現一臺游戲機,詢問得知,這是兒子在存錢時私自花1999元在百貨商場購買的。馬女士帶兒子找到百貨商場,要求退貨。經營者以商品沒有質量問題為由拒絕退貨。雙方爭執不下,馬女士到消協進行了投訴。
案例分析:依據《民法通則》第12條“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之規定,馬女士的兒子屬于限制消費行為能力人,購買游戲機對于剛滿13歲的孩子而言不是適應其年齡和智力的行為,這一消費行為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馬女士的同意,應是一次無效消費行為。
案例處理:當地消協主張經營者退貨,但考慮到馬女士對兒子有監管疏漏,且電子產品更新換代快,馬女士也應承擔部分責任。最后,在消協的調解下,經營者退了貨,馬女士也承擔了經營者200元的損失。
案例3:經營者涉嫌欺詐
韓女士在某商場花3964元購買了一條水晶項鏈,后得知朋友也買了一條同樣的項鏈,韓女士在拿自己的項鏈與朋友的對比時,發現兩條項鏈亮度、色澤有些不一樣,懷疑自己上當了。韓女士與商場爭執不下,來到消協投訴。消協委托權威機構進行了鑒定,結果證明所謂的“水晶”其實是玻璃。
案例分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1倍”。
案例處理:消協工作人員到該商場進行調查,商場對鑒定結果無異議,韓女士最終獲得了商品的全額退款3964元,并得到了1倍的賠償金3964元,商場承擔了鑒定費,消費者對這次調解表示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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