旋渦中的瑞德西韋專利:交叉許可下的談判砝碼?
瑞德西韋是這一周來不折不扣的“網紅”,從《新英格蘭醫學雜志》(NEJM)論文論證療效、中日友好醫院的臨床試驗到中國科學院武漢病毒研究所申報專利,一次次將這個原本大眾視野之外的藥物推上輿論的風口浪尖。
1月31日,《新英格蘭醫學雜志》發表的一篇關于美國首例新型冠狀病毒患者就醫、診斷、治療及其臨床表現的論文顯示,患者在病情惡化后的1月26日,接受了Remdesivir(瑞德西韋)的注射治療,隔天癥狀出現了大幅改善。
2月4日晚間,中科院武漢病毒所發布了一項研究進展:發現瑞得西韋和磷酸氯喹能在體外有效抑制新型冠狀病毒。相關研究成果“發表在中國自主知識產權的國際知名學術期刊Cell Research(《細胞研究》)上”。
引發輿論爭議的是其中關于瑞得西韋的專利申報操作和一個關鍵時間點——“對在我國尚未上市,且具有知識產權壁壘的藥物瑞得西韋,我們依據國際慣例,從保護國家利益的角度出發,在1月21日申報了中國發明專利(抗2019新型冠狀病毒的用途),并將通過PCT(專利合作協定)途徑進入全球主要國家。”
2月5日,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就此事聯系采訪武漢病毒所,截至發稿,未有回復。而旋渦中的另一方,瑞德西韋的專利擁有者吉利德科學,在同日晚間發布聲明稱:吉利德正在與中國政府和醫療機構積極展開合作,支持對2019-nCoV感染者開展臨床試驗。我們也與政府機構保持著定期溝通,更新我們在擴大生產規模的方面的最新進展。
專利申報之辯
根據武漢病毒所研究結果,“在Vero E6細胞上,瑞得西韋(Remdesivir, GS-5734)對2019-nCoV的半數有效濃度EC50=0.77 uM(微摩爾每升),選擇指數SI大于129;磷酸氯喹(Chloroquine)的EC50=1.13 uM,SI大于88,說明上述兩種藥物在細胞水平上能有效抑制2019-nCoV的感染,其在人體上的作用還有待臨床驗證。”
單看該項研究,賓夕法尼亞大學醫學院病理及實驗醫藥系研究副教授張洪濤2月5日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時分析:“瑞德西韋和氯喹效果還是不錯的,但只是體外活性,關鍵要看臨床實驗。”
據《中國款學報》發文提到的知情人士回應,確認武漢病毒所申報專利的瑞得西韋即是吉利德公司的瑞德西韋。
瑞德西韋Remdesivir的原理是抑制依賴RNA的RNA合成酶(RdRp),一開始是吉利德針對埃博拉病毒所開發的。由于冠狀病毒里同樣有RdRp,所以推測其對冠狀病毒也有效。不過其對埃博拉效果并不佳,吉利德已經開始了針對其他冠狀病毒感染的臨床前研究,包括SARS和MERS。
同時,吉利德也為Remdesivir在全球各地申請了相關一系列的專利,從化合物結構到藥品用途等。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查閱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公布公告顯示,2016年9月16日吉利德申請了一項“治療沙粒病毒科和冠狀病毒科病毒感染的方法”的發明專利,申請公布號為CN108348526A,“提供了通過施用式I的核苷及其前藥來治療沙粒病毒科和冠狀病毒科病毒感染的方法,其中核苷糖的1'位被取代。所提供的化合物、組合物和方法對于治療拉沙病毒和胡寧病毒感染特別有用。”并公布了相關化學式,這個用途專利概括了冠狀病毒的范圍。
在輿論的質疑聲中,上述武漢病毒所的知情人士則稱,“這是做科研的基本要求。這個專利的權利范圍是瑞德西韋在抗新型冠狀病毒上的用途。這種做法也是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如果我們不搶先注冊藥品用途,以后這個藥物的供應、價格上都保證不了,會受制于國外公司。中國如果有了瑞德西韋藥物用途專利,其他的專利我們可以和國外公司進行交叉許可,這也是一種談判手法。”
對此,上海尚寶律師事務所律師張熙對21世紀經濟報道表示,武漢病毒所的行為合法。對已授權產品專利的藥品的新用途申請用途專利,符合專利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考專利法第2條及審查指南2010版第二部分第十章6.2化學產品用途發明創造性(2)的規定,相當于對方法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只要該用途專利與以往用途有明顯區別即可申請,但是該用途專利是否能夠授權,還是得看實質審查其三性(新穎性、實用性和創造性)要求等。
授權與價值
申報用途專利不代表現在武漢病毒所就可以使用,上述相關知情人士稱,“目前還沒有批下來。專利審批有個過程,一般來說,批下來需要一年左右的時間。不管最后能不能批下來,我們要先占有專利申報的優先權。因為在申報之前不能有數據公開,所以論文的發表是在專利申請之后的。”
張熙表示,用途專利本身的授權不需要吉利德的授權。“但是在生產、使用時,使用的是藥品本身,則需要得到吉利德的授權許可。通常情況下,被許可人需要與吉利德簽訂專利許可合同。”
輿論另一個焦點是1月21日這個申報時間點。在武漢疫情發展的時間線上,1月20日,鐘南山院士稱新冠病毒存在人傳人。1月21日,武漢病毒所即申報了“瑞得西韋”用途專利。
不過,上述武漢病毒所的知情人士并未回應關于1月21日的申報日期問題。
吉利德在1月31日及2月5日的聲明中均強調:瑞德西韋(Remdesivir)是在研藥物,尚未在全球任何國家獲得批準。“我們正在利用Remdesivir的原材料庫存滿足‘同情用藥’的需求,以及目前計劃在中國進行的兩項臨床試驗的需求。”
此外,吉利德在2月5日的聲明中表示:如果初步研究的結果表明Remdesivir治療2019-nCoV感染的潛在安全性和有效性,我們會努力制定各種方案,通過適當的渠道將Remdesivir這種試驗性藥物向更多患者開放。我們也正與多家機構就未來臨床試驗的可能性進行討論。
2月4日,科技部生物中心副主任孫燕榮在國家衛健委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國家藥監局已經通知申請單位中日友好醫院和中國醫學科學院可以開展臨床試驗。” 中國工程院副院長、中國醫學科學院院長王辰在2月5日的新聞1+1連線采訪時表示,我們對瑞德西韋抱有比較大的希望。但還要靠臨床試驗才能證明其療效。2月5日,首都醫科大學中日友好醫院王辰、曹彬教授團隊在武漢市金銀潭醫院宣布啟動該藥物的臨床研究。按計劃,該試驗將入組輕、中癥患者308例,重癥患者453例。
假如武漢病毒所未來專利獲批,張洪濤表示,武漢所有用途專利,吉利德有分子專利,“實際上武漢病毒所不能自己生產,因為它不能侵犯吉利德分子結構專利,有這個用途但是沒藥。如果吉利德不授權,誰都不相讓,最后倒霉的是患者,因為吉利德也無法在中國銷售。從商業角度來說,雙方也許會達成合作。”
張熙認為,吉利德可請求武漢所將該用途專利的許可給吉利德,并可以生產用于治療新冠狀病毒的成藥(在說明書中寫明該治療用途)。但授權中國企業生產會很可能會影響吉利德的利潤。“如果吉利德不同意授權許可,根據專利法第49條的規定,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同時該強制許可也會給予吉利德相應的專利許可費。”(編輯:包芳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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