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修法推延
12月13日召開的十一屆全國土地管理法卻將無緣審議。
現行土地管理法頒布于1986年,并于1988年、1998年、2004年先后進行了三次修改。2008年,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將之列入任期內提交審議的草案。
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流轉資格是土地管理法需要解決的問題之一。根據現行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集體建設用地必須經政府征收為國有,才具備入市流轉資格。由此,導致了小產權房屢禁不止、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血案頻發。為了突破這一限制,近年來成都市、重慶市等地方政府均做了一些改革,但至今未能獲得法律上的認可。
2009年,國土資源部曾起草一份征求意見稿,其中對征收的補償標準、征收范圍等內容進行調整,但由于對最受關注的集體土地入市問題并未回應,因此遭到學界的眾多批評。
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財政經濟委員會關于本屆人大第三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集體土地征收中房屋拆遷立法問題將在土地管理法中做統籌考慮。
本次會議最受矚目的草案為刑法修正案(八),其草案在8月23日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上被初次審議。一審草案修改共計46處,內容包括取消了13項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據《財經》記者了解,二審草案將增加有關食品安全方面的條款。
會議還將繼續審議水土保持法修訂草案、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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