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上市公司不得隨意炒董秘
為提高證券交易所日前發布了新修訂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管理辦法》,對1996年8月9日發布的原《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
新修訂的管理辦法分七章,共三十八條,以 “總則、選任、履職、培訓、考核、懲戒、附則”的邏輯順序串聯董事會秘書的各項現行規范。
管理辦法在保持與現行股票上市規則和證監會的相關規定一致的基礎上,梳理總結了董事會秘書在任職條件、資格備案、工作職責、培訓和考核工作等方面的具體要求,有利于上市公司及董事會秘書在實際工作中遵照執行。
從具體內容看,修訂后的管理辦法重申董事會秘書是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上市公司及董事會承擔的忠實勤勉義務。
為此,管理辦法總結了董事會秘書在實踐中的各項工作任務,進一步明確董事會秘書除承擔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資者關系管理和股權管理職責外,還應履行協助上市公司董事會加強公司治理和資本市場規劃運作等方面的工作職責。
針對目前部分上市公司中董事會秘書職權不統一的情況,為保障董事會秘書能夠有效履行其職責,《管理辦法》進一步強化了保障董事會秘書履職的具體措施。
首先,要求上市公司在管理辦法發布后一個月內修訂董事會秘書工作制度,建立董事會秘書分管的工作部門,進一步明確其高級管理人員地位,落實其工作職責。
其次,管理辦法著眼于保障董事會秘書對公司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在董事會秘書參與“三會”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董事會秘書有權列席上市公司總經理辦公會。
再次,管理辦法明確了董事會秘書的任職、解聘條件及相關程序,避免上市公司任意解除董事會秘書的職務。
管理辦法對董事會秘書的任職條件、培訓、考核以及違規行為的處理也制定了具體的規定。
在任職條件方面,管理辦法要求董事會秘書應取得資格證書,具備相應工作經驗,無不良履職紀錄。
在培訓、考核方面,管理辦法規定董事會秘書應參加資格培訓和后續培訓,接受交易所對其進行的年度考核與離職考核。
在違規行為的處理方面,管理辦法明確了對董事會秘書的各項紀律處分措施。
董事會秘書制度是中國資本市場發展過程中新生的制度,應隨著資本市場發展而不斷完善。董事會秘書能否高效履職,對提高上市公司治理和促進上市公司在資本市場的發展壯大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據悉,以本次修訂為契機,上交所將進一步加強對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的任職條件審核、履職行為監管、培訓、考核和懲戒等相關工作,督促董事會秘書能夠忠實勤勉地完成本職工作,提高上市公司治理和規范運作的水平,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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