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個稅法明起施行:月入五千每年將減稅3360元
新新稅法繳個稅。
8月工資9月到賬適用新個稅法
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發布后,國稅總局在今年第46號公告中對修改條款作出說明。其中,媒體對于新老稅法的銜接問題進行過相反的解讀:一種說法是,8月工資9月到賬仍按舊標準執行,一種說法是將適用于新個稅法。
國稅總局在46號公告中指出,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后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庫,均應適用稅法修改前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媒體“打架”主要源于對“實際取得”的理解存在差異。記者咨詢北京地稅后了解到,“實際取得”即當月到手、到賬的工資、薪金,因此如果是8月份工資9月才能到賬,納稅人將在扣除“三險一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及3500元減除費用標準后計稅。
例如,某員工8月份的工資在9月10日到賬,其工資收入為5000元(扣除“三險一金”后),按照新的3500元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其應繳個稅為(5000-3500)×3%=45而按原標準計算,該員工應繳的個稅為325元。也就是說,在新個稅法施行后,該員工一年個稅負擔將減輕3360元。
年終獎計稅方式延續舊規 稅率有變
同時,年終獎計稅方式將延續既有辦法,即2005年出臺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但在稅率和扣除數方面適用新個稅法。
該通知規定,雇員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要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先將其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一次性年終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在計算方法不變的情況下,按照新個稅法規定的稅率和扣除數進行計算。
假如一名員工在2011年12月得到36400元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而該員工在12月的工資收入為3100元,低于新個稅法調整的35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應先將其獎金補足差額部分400元,剩余36000元除以12個月,得到月均收入3000元,其對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是10%和105。該員工的應納稅額為:(36400+3100-3500) 10%-105=3495。
背景資料:
新舊個稅法稅率對比
·個稅減除費用標準調整歷史軌跡
1980年9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為800元/月。減除費用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居民基本生活不受影響,所以減除費用標準應當根據居民基本生活消費支出等因素的變化而調整。
2005年10月,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了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由800元/月提高到1600元/月。
2007年12月,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再次修訂了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從2008年3月1日起,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提高到2000元/月。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高票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的決定》,規定從2011年9月1日起,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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