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房本加名免契稅 離婚“除名”或收契稅
近日來,關于房產證加名要不要征稅的爭論,觸動了納稅人的神經。昨日,這一爭論塵埃落定,財政部、國稅總局發布通知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征契稅。這一規定自發布起開始執行。
萬一離婚,房產歸誰?8月13日起,婚姻法新司法解釋正式實施,重點對婚前貸款買房、父母出資買房,離婚時如何分割房產等爭議較大的問題作了解釋。為此,要不要在房產證上“加名”引起社會各界熱議。隨后,部分省市稅務部門陸續傳出“婚前房產要加上另一半名字得收稅”的消息,讓人們甚感糾結。南京、成都、青島、泉州、蘇州、無錫等地,在房產證上加名征收契稅的舉措,則被人們戲稱為“加名稅”。
新政策兼顧“人情”
昨日,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通知稱,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免征契稅。也即是說,財政部與稅務總局達成共識,不會對夫妻房產證加名征稅。
財政部官員此前曾對媒體解釋稱,對此類房屋權屬變動情況征收契稅,現行稅法已有明確規定。婚前房屋產權證加名,就是房屋權屬部分轉移,即以部分贈與征收契稅。但也有觀點認為房產證加名并未發生過戶,征稅理由不充分且不合人情。婚姻法新司法解釋出臺前,夫妻雙方無論在婚姻中還是在離婚后變更名字都不收稅。若新政策規定夫妻間房產證加名征稅,則加名時稅負過重且有失公平。
因此上述財政部官員同時指出,在制定“房產證加名征稅”政策時,要以人為本,既要考慮“稅理”,也要考慮“人情”。
離婚“除名”或收契稅
房產證加名現在免征契稅,那么,離婚會否針對房產證“除名”征稅?北京華稅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劉天永認為,從法理上判斷,離婚便已經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了,房產證“除名”便涉及財產轉讓,實質上就涉及所有權的變化,一旦發生經濟行為,契稅征收就會啟動。
但他同時表示,當前法規其實并未對這方面做出明確解釋,所以存在爭議的“隱患”。他建議,如果夫妻雙方各占一半產權,可以按照房屋價值的一半作為基數征收契稅,以減輕民眾稅收負擔。
■ 釋疑
為何各地稅務一再改口?
近半個月時間,地方稅務部門對于房產“加名稅”口徑多次改變,為何會出現此種現象?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教授岳樹民分析認為,由于我國大部分稅收并未立法,僅停留在法規或者政府文件上,造成地方稅務部門理解偏差。
“在這種情況下,會出現較多“模棱兩可”的理解”,他還指出,例如,南京地稅方面認為,房產加名屬于“財產轉讓”的經濟行為,在沒有上級機關通告的情況下,依據現行法規,確實可以征收契稅。但財政部、國稅總局發布此次公告稱,夫妻間房屋產權變更可免征契稅。“由于缺乏法律依據,便造成上下兩級機關對同一行為征稅的不同理解。”岳樹民直言。
事實上,我國目前有19個稅種,只有兩個稅種是經過全國人大審議批準的,一個是《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一個是《個人所得稅法》。房產稅、契稅這一類稅收都沒有正式立法,只能算某種法規或者是政府機關的文件。其中,契稅征收依據是國務院發布的1997年契稅暫行條例,規定在中國境內轉移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繳納契稅。
地方征稅權究竟有多大?
“加名稅”爭議中,民眾大感疑惑的是,地方稅務部門制定稅收的權力有多大?北京華稅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劉天永稱,根據憲法規定,地方稅務部門征收“加名稅”需要地方人大立法出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從立項到調研,出臺草稿,聽證討論,到最后出臺法規,各地需要時間進行論證聽取民意,稅務部門有沒有經過地方人大立法程序是存疑的。除非人大對地方政府特殊授權,否則地方稅務部門沒有開征權與免征權,更沒有設定稅率權。
劉天永稱,行政法規效力較弱,且需要后續解釋文件不斷補充,在執行中產生“地方部門與上級口徑偏差”等問題在所難免。“解決這些問題,一方面從規范立法做起,盡管立法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另一方面可限制地方對于法規的解釋權力,否則會變相給地方部門‘立法權’”。他同時指出。{page_break}
■ 前瞻
全國將迎來“加名潮”
“鏈家地產”市場研究部首席分析師張月認為,免收契稅的決定比較合理,全國“加名潮”不可避免。
鏈家的統計數據顯示,當前北京二手房市場購房者中單名購房的比例高達90%以上,同時適婚年齡(25-29歲)男女購房的比例相差并不大。男性購房約54%,女性購房約42%。
張月認為,婚姻法新司法解釋出臺使得當前的準婚族和已婚族都更加重視房產署名,甚至短時間就出現了“不買房就不結婚”的案例。
她表示,新契稅的解釋可能使得“加名潮”在全國范圍內出現。失去契稅這一顧慮,以及免稅的刺激,夫妻加名的動力更足。另外,即便在北京這樣原本就不征收加名稅的城市,《通知》的影響可能有限,但新司法解釋的影響無疑徹底改變了當前夫妻對于房產證署名的觀念,“加名潮”同樣不可避。
■ 說法
劉桓
“加名征稅純屬添堵”
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副院長劉桓表示,房產證加名征稅是不符合法理的。只有當財產發生轉移,有貨幣上的支出和收入的時候,為保護契約才征收契稅。夫妻共同財產是婚姻法中重點突出和保護的財產,即使考慮到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變化情況,房產證加名也并非發生過戶關系,不存在房屋權屬的轉移問題,因此不應當征收契稅。
“婚姻雙方達成協議在房產證上加名還要征稅,這不是添堵嘛。”劉桓稱此次財政部出臺的不征稅的規定是合理的。劉桓認為我國稅法有些規定不夠明確,需要有關部門進行解釋。但南京等城市地稅局此次對房產證加名是否征稅的解釋不夠謹慎,應等到財政部和國稅總局的明確規定后再行實施。“減稅時經過層層程序,難度那么大,如果加稅就在一夜之間,是很不合理的。”劉桓說。
馬光遠
“征收稅款應予退回”
學者馬光遠昨日表示,在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釋出臺之前,關于夫妻房產的加名,以及財產分割行為,一直和契稅相關法律所規定的不動產權屬的轉移并無太大的關系,而實踐中對于夫妻一方購買的房產,如果要在婚后加另一方的名字,只需支付很少的工本費即可,并沒有嚴格將其界定成“贈與”行為而征收房產稅。
馬光遠認為,夫妻之間的家庭財產關系首先是建立在人身關系的基礎上,財產不可能絕對分清,也不符合一般的贈與關系。與之同時,按照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署名一人的財產,屬于個人還是雙方,首先也可以進行協商,更不屬于所謂的贈與。為此,在這種情況下,稅務機關對“加名”征稅,既不合情也不合法,顯得非常荒唐,純屬趁火打劫。
針對此前部分城市收取了稅的行為,馬光遠表示必須予以退還。
劉尚希
“加名征稅符合法理”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副所長劉尚希表示,按照國務院規定,當房屋權屬發生轉移時就需要繳納契稅,因此房子加名征稅合法。
以前婚姻法規定,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不存在權屬轉移和契稅的問題;但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稱,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的房屋屬于登記方的個人財產,現在如果要在房產證上加名,就等于房屋權屬發生部分轉移。由于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釋在房屋歸屬問題上重新做了認證,從而在加名時產生了契稅,導致了征稅的變化。劉尚希稱,房產證加名是房屋部分所有權轉移,征稅符合稅法,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可以進行征稅。
對此次免征契稅,劉尚希表示,嚴格意義上說,免征契稅只能減輕一些對婚姻沒信心、可能離婚家庭的負擔。在婚姻牢固的情況下,加名字或者不加名字,根本不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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