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漸進方式取消晚婚假才是合理的
晚婚假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在地方性法規中可以刪去,但如果婚假只剩下法定的3天,又讓人們難以接受。如果改用一個提法,直接說“延長婚假”,這樣就不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合理合法的。
湖北省人大常委會近日通過決定,刪除《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對晚婚增加15天假期獎勵”的規定。至此,全國31個省市區地方立法中,決定取消晚婚假的有廣東和湖北兩家,已經明確表示取消,尚待走立法程序的有北京、上海、山東三家,其余26個省市區尚未作出決定。
從目前的情況看,將來26個省市區的地方立法,取消晚婚假幾乎是一個必然的選擇。對此,很多人表示不解或不滿,覺得雖然取消晚婚假在法理上是正確的,但也應該考慮公民福利驟減的實際情況。有關專家也提出,最好以漸進方式取消晚婚假,讓人們有一個緩沖、接受的過程。
有一點是人們公認的,晚婚假確實不合法。晚婚假設立的初衷本是鼓勵晚婚晚育,控制人口數量,但在國家作出了全面放開兩孩的決定之后,繼續鼓勵晚婚晚育不僅沒有必要,而且也不符合政策的要求。這一點,對照一下新舊《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第十八條就知道,舊法十八條中“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的規定已被刪除,既然國家已經不鼓勵晚婚晚育,鼓勵晚婚的假期自然就沒有繼續存在的理由,所以,北京、上海、廣東、湖北等地相繼決定,取消原有的關于晚婚假的規定。
晚婚假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在地方性法規中可以刪去,但如果真的讓婚假只剩下法定的3天,又確實讓人們難以接受。不過從法理上說,如果改用一個提法,直接說“延長婚假”,這樣就不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合理合法的。
說延長婚假15天“合理”,因為這反映了廣大公民的訴求。取消了晚婚假,就意味著公民的婚假突然從過去的十幾天、幾十天一下子減少為3天,這可是一下子砍掉了一種福利的“大頭”,只剩下一個“零頭”,會讓結婚的新人很不適應。一般說來,操持一場婚禮會特別緊張,更別說休假慶祝新婚了。再考慮到在一些地方和單位,帶薪休假往往難以嚴格落實,公民為婚假被“砍”掉“大頭”感到十分難過,就不奇怪了。正是在這樣的情況下,適當延長婚假顯得非常必要。
國家衛計委已經多次表示,婚假由各地自己決定。這里應當有兩層意思:一是婚假是否延長,可以由各地自定;二是婚假可以延長,具體延長的時間由各地自定。從全國層面看,婚假是否延長應該全國統一,各地可以研究的只能是延長時間的長短;而在各地立法研究和決定時,衛計委總體上應該有一個原則性意見,而不是全部放手放開,地方的自由決定權應該有一個必要的限度。
從立法的角度看,讓延長婚假來替代取消的晚婚假,這在法理上也是說得通的。一是,取消了晚育假,現在都以延長產假的形式進行了彌補,取消了晚婚假,當然也可以用延長婚假的辦法,適當彌補公民的假期福利。二是,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這里,原來因晚婚晚育獲得的產假獎勵已經由法律規定給予延長, “其他福利待遇”也是可以由地方確定的。這就是說,假如湖北省人大常委會決定取消原來的晚婚假,但同時決定延長婚假15天,那也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和法治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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