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悠式重組緣何屢禁不絕 直接退市才是“王道”
IPO已經常態化,退市制度是不是也應該法制化、常態化、制度化,只有進出自如才能實現新陳代謝,實現實現優勝劣汰,否則一個市場只進不出,會不會得腸梗阻而早早夭折呢?否則一個市場好壞并存,好人不鼓勵,壞人不懲治,何來優勝劣汰。面對肆無忌憚的造假行為,最好辦法就是讓其退出資本市場,不再有任何機會來忽悠投資者,如果總是瞻前顧后,不下狠手,退市制度成為空架子,改頭換臉的忽悠術總是會不斷發生。證監會官方發布《證監會亮劍重組亂象重拳出擊有毒資產污染資本市場》一文,直指浙江九好集團通過虛增收入、虛構銀行存款等手段,將自己包裝成價值37.1億元的“優良”資產,與鞍重股份聯手進行“忽悠式”重組,以期達到借殼上市之目的。九好集團及鞍重股份的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
回看九好集團的財務忽悠術,真是有點觸目驚心,據了解,平臺服務費收入和貿易收入是九好集團收入的兩大重要來源。九好集團2013年至2015年涉嫌通過虛構業務、改變業務性質等多種方式虛增服務費收入共計2.65億元,其中2013年虛增服務費收入1726.9萬元,2014年虛增服務費收入8755.66萬元,2015年虛增服務費收入1.6億元。此外,九好集團還虛增2015年貿易收入57萬余元,虛構銀行存款3億元。為掩飾資金缺口,借款購買理財產品或定期存單,并立即為借款方關聯公司質押擔保。據鞍重股份此前公布的信息,九好集團2013年至2015年分別實現營業收入為2.5億元、3.2億元、4.17億元,筆者幾次測算了一下15年虛增收入占營業收入的40%左右。
但是截至目前為止,證監會的處罰只是停留在九好集團以及相關個人,但迫于證券法的限制,即使證監會使出洪荒之力進行上限處罰,但依然達不到警示作用,上證報九好集團花樣百出想把37.1億元有毒資產折騰上市,被查后罰款439萬元。有網友一算:相當于店家賣了371塊錢假貨,被罰4毛3分,這樣的處罰有媒體認為更是鼓勵造假。對上市公司的處罰只是鞍重股份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張寶田因違規賣股票收到了遼寧證監局《警示函》,對上市公司鞍重股份則是認定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
有效根除忽悠重組的不斷發生,關鍵之處在于把違規公司清除出資本市場,讓其不再有任何的機會再來忽悠重組,也在警示后來者不敢再度忽悠投資者,如果只是輕打輕放,根本不可能產生警示作用,誰也不敢保證下次沒有上市公司再來忽悠重組。劉士余主席舉行的記者會上曾鄭重其事地向大家“劇透”,在并購重組方面將公布一些“有影響力的案子,既然公布有影響力的案子,那么就應該要有影響力的懲治,否則僅僅公布有影響力的案子而不給以有影響力的懲治是沒有任何意義的。
15年10月份證監會發布《關于改革完善并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其中第六條規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并且因違法行為性質惡劣、情節 嚴重、市場影響重大,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被認定構成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因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的,證券交易所應當依法作出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決定。證監會表示,九好集團的財務造假行為導致了九好集團、鞍重股份所披露的信息含有虛假記載、重大遺漏;導致郭叢軍、杜曉芳及其一致行動人九貴投資、九卓投資公開披露的《鞍山重型礦山機器股份有限公司收購報告書摘要》含有虛假記載、重大遺漏。
上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涉案金額巨大、手段極其惡劣,違法情節特別嚴重,雖然鞍重股份的虛假稱述和重大遺漏是因為九好集團財務造假所導致,是一個受害者,但既然證監會已經認定鞍重股份的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整個案子又是手段積極惡劣和違法情節特別嚴重,何不認定是一個重大違法行為,何不讓退市制度硬一次,殺一只猴子給雞看看,讓一些肆無忌憚的雞也心驚膽戰起來,不敢出來忽悠老百姓呢?難道退市制度的規定只是說說而已嘛?鞍重股份如果因為重大違規退市,一定會遭遇巨大損失,但這不是退市制度的錯,而是九好集團財務造假的錯,這種因果關系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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