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蒼南縣龍港鎮中心商場變“鬼城” 損失還在擴大
購物中心近四年開不了業,400余業主損失上億
2005年至2007年期間,置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簡稱置信房開)與400余位業主簽訂了購買置信名都商鋪的買賣合同,并在合同附件中約定,開始三年由房開公司包租,期滿后由業主自營或出租。
2010年8月30日三年包租經營期滿,置信房開通知業主可以回收各自的商業用房。業主們在置信名都購物中心內卻根本找不到購買的相應店鋪位置,只有一個空蕩蕩的大敞間商場。
業主們發現,購物中心一層和二層共2.4萬平方米內,很多業主的店鋪位置占據了消防通道,也有部分店鋪位置在消防卷簾門下,還有的店鋪位置甚至被消防的卷簾門分隔開,這樣如果發生火災,卷簾門也起不到任何作用。
“商場的面積超賣了,開發商把一些原本用作公共通道、安全疏口等公共消防的面積當作店鋪賣給了業主。”陳峰對置信房產這種超賣面積的行為不滿,“這種布局消防根本不合格。”這也導致了商場至今遲遲不能重新營業。
據業主陳峰介紹,購物中心近4年開不了業,400余業主僅店鋪租金就損失上億元。
頭三年正常營業,為何包租期滿后業主們卻不能開張?
我國《消防法》第十五條規定,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根據業主們與置信房開簽訂的三年包租經營合同,購物中心開業頭三年由開發商下屬的經營公司負責整體的運營。據溫州市消防支隊工作人員介紹,置信名都購物中心在2004年4月30日報批過商場大開間的消防資料,并于2007年12月27日驗收通過。
既然已經通過驗收,并且正常營業三年,為何三年包租期滿,業主們卻無法再開業?
溫州市消防支隊工作人員表示,“根據法規,商場需要二次改建或裝修的,都需要再次報建審批,驗收合格后才能再度進行日常經營活動。”
“開發商準備了兩個圖紙,一個大開間的商場圖紙送給了消防審批,一個‘格子鋪’的圖紙送去了房管局。”很多業主都如陳峰一樣,手上有土地證、產權證兩個證件,但是通過審批的是商場大開間的消防資料,而不是被分割之后的消防資料。溫州市消防支隊工作人員表示,在消防支隊存檔的是大開間的資料。
空置近四年,業主的損失誰負責?
據多方消息,龍港置信名都購物中心開業頭兩年生意一直都很興旺。“這個商場處在鎮中心的位置,開業頭兩年人氣都特別旺,但是現在存在消防隱患,沒法開業。”陳鋒表示。
據陳鋒透露,購物中心在第三年的時候人氣明顯不如以往,這是因為置信房開做了手腳。“開發商拒絕商家入場,只出不進,刻意將商場的人氣壓低。開發商的目的其實是想跟業主們用最低的價格,簽訂一個更長的類似十多年的包租合同,來增大利潤。”但是業主們最終還是沒有跟開發商簽訂包租合同,而是決定自己擁有商鋪。
對此,置信房開高層表示,從來沒有故意做低人氣。“在三年包租期滿時,我們確實想跟業主簽訂一個更長的包租合同,但是絕對沒有刻意壓低價格。頭三年為了商場的起步發展,租金肯定會高一點,但是發展平穩過后,就按照市場價格來走,但是業主們不同意,就沒有達成包租協議。”
置信房開高層還解釋道,“我們的商場整體是通過消防審查的,頭三年我們都正常營業,而且都沒有被查封。這個商場是一個商業綜合體,是需要統一規劃、統一運營才能做好的商業地產。業主把商鋪拿回去,也是要全部業主一起找另外一家運營的公司來整體運營,而不是像菜市場擺攤一樣各做各的。”如果是統一運營,那么商場的消防資料就沒有任何問題。
置信房開高層堅稱,商場近四年不開業的責任應該由業主們來承擔。“我們頭三年可以正常開業,業主拿回去之后,也可以包給別的運營公司先開業收租金,而不是一直空在那里賠錢。如果真的有問題,也可以邊營業邊解決,空置在那兒的損失不應該由開發商承擔。”
業主們則認為,置信房開擅自把商場進行分割出售,導致商場存在安全隱患,至今無法開業,業主的損失應該由開發商承擔,業主們也多番嘗試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
2013年8月,業主們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置信房開對涉案商業用房進行消防整改,賠償損失。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本院認為,上訴人關于要求對涉案商業用房進行消防整改的訴訟請求,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并且,上訴人就交付商業用房以及賠償經濟損失提起的共同訴訟,不符合民事訴訟法關于必要共同訴訟的規定,不宜合并審理。故對本案應作駁回起訴處理。”
與此同時,業主向蒼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置信名都商業用房的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蒼南縣法院裁定:“被起訴人核準第三人置信名都商業用房的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時間為2008年12月18日,而且起訴人于2009年8月6日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即將商業用房的所有權從第三人名下轉移到起訴人名下。因此,起訴人對被起訴人作出的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是明知的,且已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對林立平的起訴,本院不予受理。”
目前,業主們已經向溫州市中級法院提起再審申請,并且向浙江省高院提起訴訟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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