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國涉外金融監管法律制度
1.完善我國涉外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首先,根據審慎性原則,完善和創新金融監管內容。一方面,我國應盡快完善外資和中外合資金融機構的準人制度,確定進入市場的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以降低我國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提高金融業的金融管理和服務水平,促進我國金融業的穩健發展,保障我國金融業的安全。另一方面,可以嘗試建立新的外資金融機構準入形式,允許外資金融機構的準入形式走向分行、子行、合資等并存的多元模式,鼓勵現有的外資金融機構分行轉型。
2.采取綜合性、國際性的監管策略。我國金融監管進一步改革重點是實施統一、綜合的功能性監管。應當盡快落實2004年2月1日開始施行的新《中國人民銀行法》關于國務院建立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的規定,盡快轉變相關部門職能,銀、證、保三會應該由政策制定者轉變為政策的具體執行者。此外,還應盡快建立資本流動風險監控體系,涵蓋資本流動風險控制的政策體系和資本流動風險的檢測體系。通過運用各種政策工具減少國際資本流動的負面影響。同時根據經濟環境的變化,適時調整管理目標,對跨境資本流動進行有效跟蹤和預測分析。
3.進一步加強對金融風險監管的國際協調與合作。現階段,我國的雙邊和多邊國際合作多以參與國際組織、構建雙邊諒解備忘錄的方式展開,其對于我國加強金融風險監管的國際協調與合作意義深重。我國應一方面加強雙邊和多變合作,完善諒解備忘錄的內容,使其更具操作性。構建多渠道的合作途徑,發揮司法互助條約在國際金融監管合作中的作用。另一方面,可更為積極地參與地區性乃至全球性的金融監管組織,在國際證監會組織、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中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加強與巴塞爾監管委員會等國際組織的聯系,推動我國金融監管的國際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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