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涉外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管轄
羅律師:
我是一個中國內地商人,幾年前,與兩個臺灣人、一個香港人,還有一個法籍華人,共同投資兩個億,在中國內地成立了一家公司,現在,各個股東之間產生了糾紛,想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請問:我們應當向基層法院起訴,還是向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魏先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從您反映的情況來看,您所涉及的股權糾紛,涉案金額達兩億,涉案當事人為法國國籍公民、香港居民、臺灣居民。屬于爭議標的額大、案情復雜、重大涉外案件、重大的涉港澳臺的民事案件。依法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民事案件,您可以向貴司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股權糾紛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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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預防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是法治社會的重要保障。《決定》提出要健全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完善仲裁制度;健全行政裁決制度。我們要積極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依法預防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
人民調解是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第一道防線”。目前,我國已經形成包括行政復議、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人民調解具有貼近群眾、程序便捷、互諒互讓,成本低、效率高的特色。我國現有人民調解組織81.7萬個,每年調解各類矛盾糾紛900多萬件,調解成功率達90%以上。其中,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3萬多個,人民調解員近13萬人,每年調解行業性、專業性矛盾糾紛130萬件,為有效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做出了積極貢獻。隨著改革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發展進入轉型期,社會矛盾糾紛多樣多發將成為常態,調解任務日益繁重。要深入貫徹實施人民調解法,全面提高人民調解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水平。健全完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鞏固發展鄉鎮(街道)、村(居)、企(事)業單位人民調解組織,切實提高人民調解員素質。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解工作,把更多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健全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矛盾糾紛調解工作體系中的基礎性作用。
開展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是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創新發展。司法部制定了《關于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的意見》、《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指導各地普遍建立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有效化解了一大批矛盾糾紛。要大力加強組織建設,推動在行業性、專業性領域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依托現有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配備專職人民調解員,擴大人民調解工作覆蓋面。加強調解工作法制化、規范化建設,健全人民調解委員會內部管理制度,完善調解工作機制。積極引導人民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員,運用專業知識、借助專業力量化解矛盾糾紛,提高調解成功率、協議履行率和群眾滿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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