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為晉升或保飯碗不敢休
在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李克強總理強調要“落實帶薪休假”。近日,湖南、甘肅和黑龍江等地相繼出臺機關事業單位帶薪休假實施細則,切實推行帶薪休假制度。但記者調查發現,現實中多地的帶薪休假制度卻依然是一紙空文,鏡花水月。
5月25號,湖南省政府辦公廳下發了《湖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細則》。這份《細則》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工作1年以上,就能享受帶薪年假。工作人員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據介紹,作為國家《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在湖南的落地,這份《細則》確實體現了“細”,不僅規定了帶薪年假天數的計算方法,也明確了休假和補休辦法等。
上個月哈爾濱發布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帶薪年休假等內容與2008年的規定相一致。但對于沒休帶薪年假是否有補貼的問題,哈爾濱提出,對工作人員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每天按日工資的300%給予補貼;但個人原因不休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今年4月20號,蘭州市市委常委會審議并通過了《關于全面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實施辦法》。會議指出,凡經批準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制度的機關事業單位中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人員,均可享受年休假待遇。機關事業單位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的,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社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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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規定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1)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本案中,潘某以轉移財產的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達到數額巨大的標準,經人社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符合法定情形,應當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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