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不含病事假?錯!這是違法的!
張女士:我是一名應屆大學畢業生,目前與一家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中的試用期中備注,我在試用期內不包含病假、事假、婚喪假以及產假等各類假期時間。請問:這是否合法?
律師:你公司的這種做法是違法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試用期間任何一天,勞動者都已經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所以員工的病事假、婚喪假等假期都應按《勞動合同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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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跳槽,年底還能拿到年終獎嗎?對于這樣的問題,相信不少職場人士很關心。日前,江蘇海陵法院受理了一起員工討要年終獎的案件。
去年年初,周先生(化姓)應聘到某單位工作。到了8月份,他因個人原因向單位辭職。周先生認為,他在單位工作了8個月,工作期間兢兢業業,為突擊完成單位的任務經常加班加點,任勞任怨。按照單位以前發放年終獎的慣例,應該至少發放給他半年的年終獎。他與單位進行了協商,單位沒有同意。
周先生向泰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被裁定不予支持。周先生不服,向海陵法院提起訴訟。經承辦法官釋明法理,周先生撤回了起訴。
周先生為何沒能要到年終獎呢?法官表示,關于年終獎的問題,我國《勞動法》并沒有強制性的規定。顧名思義,年終獎不同于一般的工資,它是用人單位根據一年所取得的效益,并結合職工的業績、貢獻、工作表現等,對職工進行考核后所給予的特殊薪資。年終獎的發放,用人單位擁有自主權,發放的條件和標準也由用人單位決定。
既然法律對年終獎的發放沒有明確規定,那么在什么樣的情況下,職工才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年終獎呢?法官表示,對于年終獎,職工也不是一概無權主張,關鍵是要看以下兩點:一是勞動合同中,對于年終獎有無明確的約定。如果合同中有約定,用人單位不發、少發的話,職工在符合發放的條件下,可以向法院起訴;二是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時,用人單位有無相應的規章制度。如果規章制度中對年終獎的發放條件和標準有明確的規定,職工符合發放條件的情況下,單位不發或者少發,也可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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