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績考核不佳被強行解聘可得雙倍工資?
我在一家公司已經工作三年,但近半年來公司效益嚴重下滑,為縮減生產規模與開支,兩個月前推出淘汰制,并以告示明確告知:“公司車間現有員工40人,經筆試、上機等綜合考核,成績排名在前20名者留用,其余則予以解聘。”由于我的考核成績處在第34名,近日被公司單方強行解除勞動合同。我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尚有2年到期的勞動合同,但公司不接受,我遂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雙倍賠償金。可公司并不認同,公司認為支付雙倍賠償金的前提是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而我是因為考核成績不佳才被解聘的。請問:公司的說法對嗎?
公司的說法是錯誤的,其必須向你支付雙倍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該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即公司必須根據你的原有工資標準,按照3個月的時間,向你支付雙倍賠償金。
一方面,公司的行為是違法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本案中,公司既未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也未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雖然是實行淘汰制的結果,但說明不了你不能勝任工作,更不存在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崗位,仍然不能勝任。即使公司是因為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才解聘你,也必須先與你協商,但公司并未如此。另一方面,公司必須支付雙倍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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