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屢次變身工齡被迫縮水
李某于2009年9月,入職甲公司從事倉庫保管員工作。2012年6月,甲公司變更公司名稱和法定代表人成為乙公司,李某隨即成為乙公司員工。2014年8月,乙公司因擴大經營規模需要,與本地另一家有業務往來的公司合并重組,再次變更公司名稱,成立丙公司,李某自然又成為丙公司員工。2015年11月,李某以丙公司沒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提出解除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李某在與丙公司財務部門計算經濟補償時,發現自己的工作年限被嚴重縮水,便找到公司負責人討說法,要求公司將其在甲、乙兩公司的工作年限一并計入自己在丙公司的工齡。丙公司認為李某在甲、乙兩公司的工作年限與丙公司無關,其工作年限理應自丙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李某心中不服,便將丙公司訴至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公司合并計算自己在甲、乙、丙三家公司的工作年限來支付經濟補償。
在仲裁委調解下,丙公司同意將李某在甲、乙兩公司的工作時間,一并計入在丙公司的工作年限來計算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33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第34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繼承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依據上述規定,不管是甲、乙、丙這三家公司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還是單位發生合并重組,李某的勞動關系在甲、乙、丙這三家公司之間都存在著繼承、延續和關聯性。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0條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依據該條款,李某在甲、乙兩公司的工作年限,能否視為在丙公司連續工作年限,其前提條件關鍵是要看李某的情形是否符合“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法律規定;同時,還要看李某在進入乙、丙兩公司的過程中,是否從甲、乙兩公司領取了經濟補償,否則丙公司就應該為其計算連續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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