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工證明助職工確認勞動關系
2012年12月19日,孫某在投送快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高位截癱。2013年11月19日,孫某向所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因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有關規定,無法確認與速遞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未被正式受理。2014年1月14日,孫某向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審理后,裁決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快遞公司不服,訴至區法院。
庭審中,速遞公司辯稱,其經營模式是將所負責的快遞業務按照區域分包給其他公司或者個人,計件收費,分包的公司或個人不接受單位的管理,因此與孫某不存在勞動關系。而孫某為證明其主張,提交了一份速遞公司于2013年2月21日出具的,幫助孫某向交通事故肇事方索賠時的誤工證明。誤工證明載明:茲有我單位職工孫某,2012年10月31日到單位工作,2012年12月19日發生交通事故住院,至今未上班。孫某上班期間每月工資3500元。
法院認為,速遞公司對其主張的公司經營模式未能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因此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對孫某提供的誤工證明中載明的孫某系速遞公司職工的事實應予以認定。因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未予正式受理孫某的工傷認定申請,孫某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勞動仲裁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判決:速遞公司與孫某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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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既不終止又不續簽;職工在工作中受傷,公司也不給申報工傷。日前,職工吳先生向本報求助,希望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據吳先生反映,3年多前,他應聘進入本市的一家公司工作。被錄用后不久,公司就與他簽訂了3年期的勞動合同,并說會為他繳納社保費。去年8月的一天,他在公司上班時不慎受了傷,被公司里堆放的貨物壓傷了腿,公司的負責人和同事將他送往醫院,醫生診斷是骨折,一番治療后他回家休養。休養期間,公司的負責人也曾來探望他。他想問公司拿回病歷等材料,可負責人說,因為醫藥費都由公司承擔,所以病歷和醫藥費賬單等也要由公司保管,如果他后期還有什么治療,公司會派專人陪他去醫院的。確實,之后他去醫院治療腳傷,公司都派人帶著他的病歷卡一起去醫院,醫藥費也都是由公司承擔的。等他的腳傷好轉后,他就繼續回公司上班了。轉眼到了去年年底,他的勞動合同到期了,可是公司沒有提起續簽的事。到了今年3月底,他忍不住向公司人事負責人提出了續簽的要求。人事負責人卻說,公司下半年可能就要關門了,所以現在如果職工愿意做就做到關門,不愿意做可以立即辭職走人。他又提起至今沒有申報工傷之事,人事負責人又稱,醫藥費都已經由公司承擔了,還報什么工傷?
上海公譽律師事務所吳翟律師表示,吳先生向公司人事提出的兩個要求都是合法的。一是續簽勞動合同問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公司所謂的“關門”還未發生,而吳先生的勞動合同已經于去年年底到期,目前吳先生與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正確的做法是公司要么在去年年底吳先生合同到期時,終止與吳先生的勞動合同;要么續簽勞動合同,到公司關門時終止或解除。現在這樣既不簽勞動合同,吳先生又繼續工作著,公司將承擔風險,如果吳先生申請仲裁,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二是申報工傷問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另外,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現在吳先生的病歷等都由公司保管,公司應該向吳先生提供。
吳律師還指出,職工被認定工傷、鑒定級別后,還涉及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及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等多項待遇,并不是公司人事負責人所說的僅僅承擔醫藥費就可以了。其實,若公司真的已為吳先生繳納了社保費,吳先生即使被認定為工傷,不少費用也是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公司無須害怕職工認定工傷后單位要“全部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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