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絕加班 公司無權扣獎金
【案例】就職于一家私企的張女士不愿按公司要求每天加班一小時并取消周六休息,公司遂欲扣發當月績效獎金。近日,她到昌平區東小口司法所進行咨詢。工作人員答復稱,張女士有權拒絕超過法定時間的加班,聘用方無權以張女士不加班為由扣發獎金。
張女士在一家私人企業負責人事工作。從今年3月起,因公司業務量增大,公司要求她每周從周一至周五每天加班1小時,并取消了周六的休息,公司支付加班費。張女士予以拒絕,但公司答復說,如不加班,就扣發當月的績效獎金。為此,張女士來到司法所咨詢公司做法是否合法。
【說法】司法所工作人員解釋稱,《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此,用人單位不能單方面決定是否要求員工加班。張女士有權拒絕超過法定時間加班,聘用方無權以張女士不加班為由扣發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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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突然以裁員為由,單方面解除職工熊某的勞動合同,并拒絕賠償。近日,法院判令公司支付熊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226.6元。
2012年11月1日,熊某與某科技連鎖有限公司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2014年10月31日,該公司向熊某送達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理由是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熊某于是申請勞動仲裁,后又訴至法院,請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4226.6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以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為由裁減人員的,裁減的人員數量為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需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該公司以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為由解除熊某的勞動關系,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和程序,故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據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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