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價鞋遭遇服務“打折” 商家如此搞促銷
商家打折三包”的權利嗎?近日,禹城市于女士買了一雙特價鞋,被商家單方面認定為三包期為兩個月,由此引發了糾紛。
去年10月16日,于女士在禹城市區一商場購買了一雙打折后300多元的特價女鞋。今年1月下旬,其中一只鞋面出現了裂痕,鞋幫處有斷痕。于是,于女士找到了該商場,要求予以補償。商場以女靴已過三包期為由不予處理,并且表示于女士購買鞋子的時候,專柜服務員曾在購物發票上寫明了“特價鞋三包期為兩個月”。近日,于女士打電話到禹城消協協投訴,詢問有關規定,才知道鞋并未過三包期。
記者從禹城消協了解到,《山東省皮革制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中規定,300元以上的皮鞋三包期為120天。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因此商場提出的“特價鞋三包期為兩個月”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條款,屬于單方面的無效條款。
經過消協的調解,2月12日,商場同意對于女士的靴子進行修理,并表示如果該靴子修理后仍無法正常穿,將給予換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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