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的分類和標準體系
一、 標準的分類
標準化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標準為適應不同的要求從而構成一個龐大而復雜的系統,為便于研究和應用,人們從不同的角度和屬性將標準進行分類,這里我們從我國標準化法實施中提出以下分類方法。
(一)根據適用范圍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以下簡稱《標準化法》)的規定,我國標準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等四類。
1、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需要全國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稱為國家標準。
2、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標準而又需在全國某個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技術標準,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標準,稱為行業標準。
3、地方標準: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而又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的工業產品的安全、衛生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標準,稱為地方標準。
4、企業標準: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由企業制定的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的相應的企業標準,或在企業內制定適用的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主標準的企業(內控)標準,由企業自行組織制定的并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備案(不含內控標準)的標準,稱為企業標準。
這四類標準主要是適用范圍不同,不是標準技術水平高低的分級。
(二). 根據法律的約束性分
1、強制性標準
強制標準范圍主要是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標準。對不符合強制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根據《標準化法》之規定,企業和有關部門對涉及其經營、生產、服務、管理有關的強制性標準都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標準。對違反強制性標準而造成不良后果以至重大事故者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直至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強制性標準是國家技術法規的重要組成,它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貿易技術壁壘協定關于"技術法規"定義,即"強制執行的規定產品特性或相應加工方法的包括可適用的行政管理規定在內的文件。技術法規也可包括或專門規定用于產品、加工或生產方法的術語、符號、包裝標志或標簽要求"。為使我國強制性標準與WTO/TBT規定銜接,其范圍要嚴格限制在國家安全、防止欺詐行為、保護人身健康與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以及保護環境等五個方面。
2、推薦性標準
推薦性標準是指導性標準,基本上與WTO/TBT對標準的定義接軌,即"由公認機構批準的,非強制性的,為了通用或反復使用的目的,為產品或相關生產方法提供規則、指南或特性的文件。標準也可以包括或專門規定用于產品、加工或生產方法的術語、符號、包裝標準或標簽要求"。推薦性標準是自愿性文件。
推薦性標準由于是協調一致文件,不受政府和社會團體的利益干預,能更科學地規定特性或指導生產,《標準化法》鼓勵企業積極采用,為了防止企業利用標準欺詐消費者,要求采用低于推薦性標準的企業標準組織生產的企業向消費者明示其產品標準水平。
3、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
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是為仍處于技術發展過程中(為變化快的技術領域)的標準化工作提供指南或信息,供科研、設計、生產、使用和管理等有關人員參考使用而制定的標準文件。
符合下列情況可判定指導性技術文件:
(1) 技術尚在發展中,需要有相應的標準文件引導其發展或具有標準價值,尚不能制定為標準的;
(2) 采用國際標準化組織、國際電工委員會及其他國際組織的技術報告。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指導性技術文件的管理工作,并負責編制計劃、組織草擬、統一審批、編號、發布。
指導性技術文件編號由指導性技術文件代號、順序號和年號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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