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新版《境外投資管理辦法》10月6日實施
商務部發布消息稱,新修訂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即將實施,屆時中國企業對外投資將以備案為主。
新修訂《辦法》確立“備案為主、核準為輔”的管理模式,對中國企業在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投資實行核準管理,其余均實行備案。
縮小核準范圍、縮短核準時限,取消了對特定金額以上境外投資實行核準的規定,并將核準時限縮短了5個工作日。
明確備案要求和程序,企業只要如實、完整地填報《備案表》,即可在3個工作日內獲得備案。
規定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地方企業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的備案管理,自行印制并頒發《企業境外投資證書》。新《辦法》將于10月6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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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將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2015年6月底前,各省(區、市)要將廢氣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費征收標準調整至不低于每污染當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及鉛、汞、鉻、鎘和類金屬砷五項主要重金屬排污費征收標準不低于每污染當量1.4元。
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環境保護部日前聯合印發《關于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根據通知,國家鼓勵污染重點防治區域及經濟發達地區,制定高于上述標準的征收標準。各地要建立差別排污收費機制,對超排放限值或超總量指標排放污染物的,以及列入淘汰類目錄的企業,實行較高的征收標準;對治污效果較好的企業實行較低的征收標準。
通知強調,各地要按照規定的時間和進度,逐步擴大以自動監控數據核定排污費的應用范圍,提高收繳率,做到排污費應收盡收。要大力推廣政府從第三方購買服務,由第三方負責安裝、運營和維護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確保監控數據真實、準確。
通知要求,各級價格、財政和環保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環境執法和排污費征收情況檢查,嚴厲打擊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等違法行為;堅決查處未按規定繳納排污費或者逾期不繳納的行為,并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同時,要做好信息公開工作,提高政策執行透明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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