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聲譽風險管理指引二次“征求意見” 暫不與分類評級掛鉤
在經過一輪調研摸底后,《證券公司聲譽風險管理指引》(下稱《指引》)征求意見稿再次下發。
近日,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從券商人士處確認了這一消息。
此前的2019年8月,證券業協會向券商下發了《證券公司聲譽風險管理能力專項評價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下稱“《風險管理專項評價》”)和第一版《證券公司聲譽風險管理指引》征求意見稿。
歷經大半年的調研之后,《指引》再次下發。如無大規模修改,《指引》離正式發布的時間將越來越近。這也意味著,券商將迎來聲譽風險管理時代。
邁入聲譽風險管理時代
《指引》對聲譽風險給出了清晰的定義,即:聲譽風險是指由證券公司經營管理及其他行為或外部事件導致證券公司股東、員工、客戶、第三方合作機構、監管機構、媒體及公眾等對證券公司負面評價的風險。
而聲譽事件是指引發證券公司聲譽風險的相關行為或事件。重大聲譽事件是指對行業形象產生重大負面影響,造成證券行業重大損失、市場大幅波動,引發系統性風險的聲譽事件。
在《指引》中,證券業協會對券商進行聲譽風險管理提出了細致要求。
例如,《指引》明確了證券公司應在戰略規劃、公司治理、業務運營、信息披露、員工行為管理等經營管理的各領域充分考慮聲譽風險,并防范聲譽風險與其他風險類別的交互影響和轉化。
記者梳理發現,《指引》對公司各個層級對聲譽風險管理的重視程度也提出了要求。
《指引》提出建立包括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各部門、分支機構及子公司在內的聲譽風險管理架構及各層級職責,并應指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牽頭負責聲譽風險管理工作,并設立或指定專門部門或團隊牽頭履行聲譽風險管理職責。同時還要求證券公司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并明確由其代表公司統一對外進行信息發布和溝通,確保證券公司觀點和立場的統一發布。
“文件的核心是希望券商從上到下都重視聲譽風險的管理,希望這種重視能夠滲入公司文化中。文件涉及大量細節內容,可以看作是券商進行聲譽風險管理的指南書?!北本┑貐^一家大型券商合規部門人士表示。
暫不與分類評級掛鉤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發布的征求意見稿和2019年的版本有一項重要的區別,即是否要和每年一次的券商分類評級掛鉤?
2019年《指引》第一版征求意見稿發布時,還有一項文件同步下發,即《風險管理專項評價》。
在該項文件中,提出了“有必要對證券公司聲譽風險管理能力進行評價并納入分類評價體系,充分發揮分類評價的引導作用,督促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加強聲譽風險管理能力建設,提升全面風險管理能力”。
文件中也直接提出了計分的標準,即按照規定的指標計算總得分,并且進行全行業排序,對排名靠前的公司予以加分鼓勵。而被認為“實發輿論和處置效果”評價指標排名靠后的公司,則反映出其全面風險管理能力存在缺陷,相應采取扣分處理。
但根據記者梳理,此次下發的《指引》中,并沒有提到和分類評級相關的內容。此外,今年監管層已對券商分類評級規則進行了修改。
據此,一些券商人士認為,2020年年度的分類評級不會涉及到聲譽風險管理的內容。
“聲譽風險管理會不會和分類評級掛鉤是一項核心問題。對券商來說如果掛鉤的話,公司上下必須重視,即便不能加分也不能因為這一項內容減分。但就目前的信息來看,今年掛鉤分類評級的可能性基本沒有了。”前述北京地區券商人士認為。
雖然暫不與分類評級掛鉤,但《指引》明確了券商聲譽風險管理的管理手段:即證券業協會可通過檢查等方式對證券公司關于《指引》的實施情況進行自律管理,并對證券行業聲譽風險管理進行指導,重點關注行業整體性聲譽風險。
另外,《指引》還提出對于證券公司違反本指引的,協會依據規定對公司及相關負責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如果從業人員違反本指引規定或證券公司內部相關要求而造成聲譽事件協會依規將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的不當行為信息記入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管理系統,約束從業人員誠信執業情況。
更重要的是,《指引》要求證券公司建立從業人員聲譽約束及評價機制。在進行人員招聘和后續員工管理、考核、晉升等情形時,對從業人員的歷史聲譽情況予以考察評估。(編輯:巫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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