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陽光(600220):子公司訴訟進展
江蘇陽光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子公司訴訟進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法院再審一審作出裁定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江蘇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全資子公司江陰金帝毛紡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帝公司”)為再審申請人(原審被告)。
涉案的金額:押金及租金人民幣10,800,000元、解除合同補償金人民幣15,100,000元、相應逾期利息。
本次訴訟裁定不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
一、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滬02民再59號《民事裁定書》。
訴訟機構: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機構所在地:上海市
再審申請人(原審被告):江陰金帝毛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麗芬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紅,江蘇信卓律師事務所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健,江蘇信卓律師事務所
被申請人(原審原告):上海嘯華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嘯華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國軍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文科,北京市君佑律師事務所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劍飛,北京市君佑律師事務所
二、訴訟的情況說明
金帝公司與嘯華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簽訂《商鋪租賃合同》,后就房屋租賃合同產生糾紛。
嘯華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1、解除前述《商鋪租賃合同》;2、金帝公司返還押金及預付款1080萬;3、支付違約金3577.6萬元;4、賠償損失388萬;5、訴訟費由金帝公司承擔。
審理過程中,金帝公司和嘯華公司達成調解協議,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20)滬02民初102號民事調解書,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1、嘯華公司和金帝公司解除《商鋪租賃合同》;2、金帝公司退還嘯華公司押金及租金預付款1080萬;3、金帝公司支付嘯華公司補償金1510萬;4、若未履行前述2、3的付款義務,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支付利息;5、案件受理費嘯華公司負擔;6、雙方當事人無其他爭議。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披露了《關于子公司收到執行通知書的說明的公告》(詳見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披露的臨2020-024號公告)。公司從未收到過法院發送的訴訟副本、應訴通知書、民事調解書等法律文書,調解書上載明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非本公司員工,公司也從未授權有關人員代理參加訴訟,上述行為是有人假借金帝公司的名義進行的個人行為。冒充代理人因涉嫌犯罪已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2021)蘇0281刑初91號刑事判決查明:1、2019年1月,夏某某通過使用偽造的金帝公司公章及法人私章,與嘯華公司簽訂商鋪租賃合同,騙取受害人1080萬,后將騙取的錢款用于消費及償還個人借款。夏某某于2020年7月14日主動到派出所投案。2、夏某某以金帝公司名義就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通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與嘯華公司進行調解,并達成調解方案。認定:1、夏某某非江蘇陽光股份有限公司或金帝公司工作人員。2、經鑒定和被告人供述,簽訂商鋪租賃合同時使用的是偽造的公司公章及法人私章,夏某某系冒用他人名義與嘯華公司簽訂合同。
夏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
判決:1、夏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十萬元。2、夏某某退出違法所得1080萬,發還被害人。
公司申請再審,再審請求:撤銷(2020)滬02民初102號民事調解書,改判駁回嘯華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5日作出了《民事裁定書》(2021)滬02民再59號。再審認為,綜合目前查明的事實,本案原審調解過程中夏某某所提供金帝公司的委托代理手續及在調解協議確認書上所蓋公章均為虛假,故原審調解協議內容并非金帝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審民事調解書違反了自愿和合法原則,應予撤銷。根據(2021)蘇0281刑初91號刑事判決查明和認定的事實,本案嘯華公司所起訴的關于夏某某代表金帝公司與嘯華公司簽訂《商鋪租賃合同》并收取款項的事實已被相關刑事判決作為夏某某的犯罪事實予以認定并作出
處理,故嘯華公司作為原告提起的本案訴訟已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嘯華公司的起訴應裁定予以駁回。
三、本次訴訟裁定情況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5日對本次訴訟作出《民事裁定書》(2021)滬02民再59號,內容如下:
1、撤銷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0)滬02民初102號民事調解書;
2、駁回原審原告上海嘯華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上訴于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四、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等的影響。
本次訴訟的裁定結果目前對公司利潤無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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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江蘇陽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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