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質品借“打折”宰客
商家節日促銷貓膩多 法官詳解欺詐案
春節臨近,眾商場紛紛出奇招推出五花八門的促銷活動,這些活動在為商家帶來滾滾財源的同時,是否存在著促銷貓膩和違規、違法行為?
昨日,延慶法院的法官以幾個案例對此進行了解析。
案例1:名為“打折”實加價
2010年春節期間,王女士從某服裝專賣店花450元買了一款羽絨服。當時店內衣服一律打七五折,原價600元的衣服可直減150元。兩個月后,王女士發現所買的衣服不但頻繁出毛,而且出來的毛大都是羽桿,于是將店主訴至法院。
庭審中,該商場承認該批服裝屬于殘次品,按照市場價格出售只能賣到300元左右,正好以促銷降價的名義出售,這樣還能凈賺150元。基于以上事實,法院判決該商場雙倍賠償貨款900元。
■法官釋法
本案中商場名為打折,但卻是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行為,不僅違反了向消費者如實陳述商品真實信息的法定義務,還構成了對消費者的誤導和欺詐。
案例2:“顧客大獎”搶客源
一年春節期間,A數碼產品專賣店將與其相鄰的B數碼產品專賣店訴至法院,理由是B專賣店在節日期間設置“顧客大獎”,幸運者可得獎金1萬元,造成自己店里的顧客明顯減少,訴求B店停止該促銷行為,并賠償利潤損失2萬元。法院審理查明,B專賣店構成了不正當競爭,但A專賣店經營利潤損失和調查費用無法提供充足證據,遂酌情判決B專賣店立即停止侵害,并賠償A專賣店1000元。
■法官釋法
此案中,B專賣店的有獎銷售行為顯然存在主觀惡意,意圖以此產生轟動效應,以較小“誘餌”達到賺取高額利潤、排擠競爭對手的目的,已經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行為。
案例3:進場收取“進場費”
去年春節期間,某大型超市研究決定在節日期間進行全場促銷,并設置了若干柜臺進行招商,各商家爭搶入駐。其中一名服裝店老板為了搶到有利攤位,私下付給負責人張經理1000元錢。張經理見此事有利可圖,遂私自做主將租金價格進行了一定范圍的上調,從中獲利3萬多元,后其行為被上級領導發現,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釋法
本案中張經理主觀上有斂財據為己有的故意,利用特殊的職務便利,客觀上實施了收受賄賂的行為,行為已經構成商業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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