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融資或成現實
值得注意的是,包括此次通知在內,最高法近期已連續發布多個文件,試圖厘清民間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表示要“通過依法妥善審理,規范和引導民間借貸健康有序發展”。此外,最高法還向國家有關部門發出了規范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規范和放開企業間借貸活動等六份司法建議。
而在去年11月,央行開口表態為民間借貸定調,承認“民間借貸是正規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補充,具有制度層面的合法性”。今年2月15日,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部署2012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在會議中提出的“鼓勵民間資本進入”的領域中,明確包含了金融領域。在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等多個場合,溫總理也表態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且今年上半年將出臺具體實施細則。
這顯然已非“萬物皆有聯系”可以解釋,眾多政策訊號密集發布,均指向民間金融這一長期以來各種概念糾纏、政策法規模棱的焦點領域。從借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以及集資詐騙等,都事關民間融資行為,罪與非罪,從民事糾紛到刑事犯罪,其間卻無法進行稍顯清晰的界分。尤其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與集資詐騙之間,罪名描述近乎一致,區別僅是后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所要承擔的刑罰后果卻有極大差別,甚至性命攸關。近些年來,對相關罪名的解釋與適用,在司法理論和實踐中出現太多爭議,民間金融在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之間游走。備受公眾和輿論關注的吳英集資詐騙案,便是近來最熱絡、也不可能繞過的例子。
必須承認,所有圍繞具體案件以及相關法律概念所展開的爭論,其背后的實質均不外乎在苦苦探討這個國家對于民間金融的態度。長期以來,金融業都是國家嚴格限制民間資本進入的領域,在此政策背景之下才有國家借由法律手段管控金融主體的諸種方式。2011年,溫州“民間借貸危機”鬧得沸沸揚揚,有數據顯示,只有10%的企業能通過正規金融渠道獲得融資,而有接近90%的企業不得不依賴民間借貸途徑。民間金融,承認抑或不被承認,它都在那里,而且日益壯大。其背后的問題在于,目前擁有合法地位的金融機構并未真正擔負起中國草根市場的資金血管,起碼無力滿足市場發展(尤其是中小企業壯大)對金融的要求。
究竟是繼續任由民間金融潛行地下,長期得不到規范與引導,還是大氣魄地為改革提速,直面并盡快突破這一制約市場發展的制度瓶頸,到了需要作選擇的時候。某種意義上,甚至已然沒得選擇,因為只有為民間金融正名,才有所謂“規范、引導,保證其積極發展”的可能。而最高法近來所做的諸項司法努力,亦是在為長期混沌的民間融資難題求解,起碼借由“審慎”的司法態度為國家相關領域的改革贏得時間。
事實上,國家對于民間金融的態度并非最近才有松動,2010年5月,國務院發布被稱作“新36條”的《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便明確表示“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但兩年時間過去,各部委的相關實施細則卻遲遲不見出臺。
相應地,民間資本卻屢屢遭遇“兩道門”———那扇“看著可以進去,真想進去時頭上會撞個大包”的“玻璃門”,以及“剛把腳擠進去,稍不小心就被彈出來”的“彈簧門”,必須要真正下決心打破。
為民間金融正名的路走了太久,而現在需要做的,便是真正落實和盡快細化“新36條”,并藉此帶動包括立法、司法在內的相關調整。溫家寶總理曾表示“凡是政府政策沒有規定不可以進入的,都應該讓民間資本進入”。現在看來,即便是國家已然明文允許民間資本進入的領域,從政策宣示到給出詳細的準入路徑,也仍然有亟待打通的“最后一公里”需要各方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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