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首部民間借貸管理條例通過
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取消上限
昨天上午,《條例》表決通過后不到半個小時,記者便收到了周德文的短信。他在短信中寫道:“我今天特別高興,《條例》是民間借貸規范化、陽光化、法制化的破冰之作,對拯救處于危機之中的中小企業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并且能極大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在采訪中,周德文向記者解讀了《條例》中的一些條文。比如,原《條例》草案中給期限在1個月以上的借款設定了48%的利率上限,而在此次通過的《條例》中,這條給了一個比較含糊的說法:“民間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利率的規定。”
周德文說,這條是在征求中央有關部委的意見之后,決定取消上限的,因為中央規定民間借貸利率不得超過基準利率的4倍,48%的上限可能會和4倍利率原則相沖突。
募集資金設上限,避免老板“跑路”風險
眾所周知,一年前,溫州出現過老板成批“跑路”的事件,究其原因,就是債務太多,入不敷出,“借錢借得太多,遠遠超過了其自身資產,最后沒辦法,只能選擇"跑"來躲避債務。”周德文說,還有一個原因是民間借貸“沒有有效的監督和管理”。
對此,在這次通過的《條例》中還有這樣兩條:“定向集合資金管理人募集的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八倍,并應當由溫州市轄區內具備國家規定條件的金融機構托管。”“定向集合資金應當用于募集時確定的生產經營項目。項目閑置資金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資金份額的合格投資者同意,可以用于溫州市轄區內不超過六個月的短期民間借貸,但其數額不得超過該期定向集合資金總額的百分之三十。”
周德文分析,這兩條既是對其管理的資金做出了限制,并委托金融機構加強監管,對資金的流入和流出都加以監管,保證了資金運作的規范性,也可以避免老板因舉債過多而“跑路”的風險。
此外,為加強風險控制,《條例》還提出了民間借貸實行報備制度。規定“單筆借款金額300萬元以上”“向三十人以上特定對象借款的”等情況,借款人應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或其委托機構進行備案。
公務員和金融從業者不得參與民間融資
《條例》還明確規定,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和民間融資行業服務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便利參與民間融資活動。對于這一條,不少草根企業老板拍手稱快。一位溫州小微企業老板陳先生告訴記者:“有了這一條,就不怕一些官員或是金融機構高管通過錢權交易的方式來獲利了。”
對于陳先生的想法,周德文也表示了贊同,他說,這條就是為了防范關聯性的權力尋租。因為公務員、金融從業者掌握一定的資源,“如果同意他們進入民間借貸市場,他們能夠變著法套現,這是不公平的做法。”據周德文透露,目前已經有地方出現了這樣的現象,所以必須要立法打擊。
背景
溫州民間融資已近“瘋狂”
浙江是一個民營經濟大省,而溫州則是全省民營經濟最為活躍的地區之一。據此前媒體報道過的數據顯示,溫州GDP雖占全國總量不到1%,但擁有超過40萬家企業,而且,這些企業高度依賴民間融資。特別是這幾年,由于銀根收緊,房企缺錢,加上實業持續不景氣,于是,越來越多缺錢的企業將目光轉向了民間借貸。
如此龐大的民間借貸需求量,卻得不到陽光、有效的監管。某研究機構發布的《民間借貸調研報告》稱,溫州的民間未償貸款總量可能高達8000億元到1萬億元。對于這樣的情況,有人稱溫州的民間借貸“已到了瘋狂的地步”,只要某個環節出問題,就很可能導致“多米諾”效應,最后倒霉的,將是實體經濟。
據周德文掌握的最新溫州資本投資規模,投資在固定資產上的大約有1.5萬億元,投資在流動資產上的卻有8000億到1萬億元。周德文說,這樣的規模,當地的銀行也不一定能達到,“游資有很多,但是投資的方向很亂,主要就是沒有政策法規的管理和約束。”
意義
民間借貸告別“無法可依”
規范民間融資,是溫州金融改革的首要任務。昨天表決通過的《條例》首次對溫州市行政區域內的民間融資及其監督管理作出法律規定,對自然人、非金融企業和其他組織之間,通過民間借貸、定向債券融資或定向集合資金方式融通資金的行為進行制度突破和設計。
專家認為,作為我國首部規范民間融資的地方性法規,《條例》的出臺將改變溫州民間融資無專門法律可依的現狀。
參與《條例》起草的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李有星表示,《條例》明確了民間融資的合法范圍與操作流程,構建了一個比較完善的民間融資服務體系制度,讓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融資更便利,同時保護了投資者利益。《條例》還確立了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民間金融運行監管。
中小企業將獲融資新渠道
浙江的中小企業特別多,融資難也一直是企業發展的“痛中之痛”。由于考慮到風險等問題,銀行很少貸款給他們。一位小微企業的老板曾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企業發展的瓶頸就是融資太難,銀行這里借不出,民間貸款又不規范。”不過,《條例》出臺后,“錢少”的問題將會得到一定程度的緩解。
“該《條例》所指的民間融資,其實除了通常人們所認為的民間借貸之外,還包括了所謂"定向債券融資"和"定向集合資金"等貨幣資金融通活動。”周德文解釋,這樣一來,就給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提供了新的渠道,他們可以根據生產經營需要,以非公開方式進行定向債券融資、募集定向集合資金。
當然,對于融資也有相對的約束,《條例》規定,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可以以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進行定向債券融資,融資后企業資產負債率不得高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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