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可與職工約定違約金的情況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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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勞動合同上沒有公司蓋章,合同會生效嗎?就以上問題,本報政策咨詢臺特邀請相關專家、律師回答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由此可見,用人單位蓋章并不是勞動合同生效的必備要件。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可表示勞動合同生效。僅憑沒有蓋公章,就認定勞動合同沒有生效,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為防止隱患,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最好要求用人單位既簽字又加蓋公章。但現實生活中,只簽字不蓋章或只蓋章不簽字的勞動合同也經常能見到,可分為以下3種情形:
其一,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是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為可直接視為該用人單位的行為,因此,法定代表人在勞動合同上簽字,即可證明該勞動合同有效。
其二,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是用人單位的行政或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關于代理以及《合同法》第四十九條關于表見代理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完全有理由相信,行政或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字前得到過用人單位授權,他們的言行可以視為單位真實意思的表達。因此,一般情況下,他們簽字的勞動合同應認定有效。
其三,勞動合同上只有用人單位公章。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效力,可以代表法人意志,蓋了公章就等于該組織已承認這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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