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改革不缺“知”但缺“行”
兩會期間,剛剛就任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的黃奇帆建議,將個人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從45%降低至25%,引發了大家對個稅改革的熱議。財政部部長則表示,“個稅改革總的思路是從中國實際出發,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方案總體設計、實施分步到位,逐步建立起適合我國國情的個人所得稅制。”那么,今年個稅改革到底會有多大進展呢?不妨先回顧一下歷史。
2003年,財政部下屬的財政科學研究所發表課題《我國居民收入分配狀況及財稅調節政策》,建議實施個人所得稅稅制改革。期間,政府有關部門也曾提到過個稅改革的日程表,如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確定了個人所得稅制“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改革方向;2006年,這一改革方向還被寫入了“十一五”規劃。
2007年12月29日,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個人所得稅起征點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2011年6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將個稅起征點從2000元提高到3500元。
按3500元的起征點,目前納稅人數據說只有2800萬,只占中國人口2%多一點,且被征者大部分是工薪階層,真正富裕階層被征的卻很少。正如黃奇帆主任所說,很多企業主為了免于納個稅,領極低的工資。
由此可見,過去14年來,盡管《個人所得稅法》被多次修訂,但除了個稅起征點作了上調之外,個稅改革卻在我國各項稅制改革的日程表排序中被拖后了。盡管“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口號已經提了14年,但至今沒有落地。如果當時我們就能通過個稅改革來應對居民收入差距擴大,那現在居民收入差距過大問題就不會如此嚴峻了。若現在仍然不實施個稅改革,那將來我們會面臨什么更大的問題呢?
個稅的起征點從最初的800元,調整為之后的1600元、2000元、3500元。這種僅僅提高起征點的做法,無論對調整于中低收入群體的減負,還是對縮小貧富差距,其效果都屬于隔靴搔癢。例如,2016年個稅收入為10089億,對國家稅收總收入的貢獻占比只有7.7%。那么,歷史上的個稅對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的貢獻又是怎樣呢?我們不妨簡單回顧一下:2003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總額為1418億元,占國家稅收總收入的比重從1994年的1.4%增長到6.5%,2010年個稅占比為6.6%,2015年為6.9%。
2016年個稅占比之所以能上升至7.7%,主要是受二手房交易活躍等帶動,財產轉讓所得稅增長30.7%。但即便如此,個稅在稅收總額中的占比在過去13年中,只提高了1.2個百分點,而同期高收入群體的各類收入在居民總收入中的占比卻大幅提高了。可見目前個稅的征收方式對改善居民收入結構并沒有起到有效作用。
相比之下,諸多西方發達國家的個人所得稅都是其第一大稅。我曾經查過,2007年美國、德國、日本個人所得稅收入占總稅收收入的比重分別為38.1%、25.1%和19.6%,都遠高于中國,可見,只有對富人實施有效征稅,才有可能縮小貧富差距。
最近,胡潤研究院發布了《2017胡潤全球富豪榜》,大中華地區有609位10億美元身家富豪,第2年領先于美國。華人10億美元富豪有652人,占29%,高于華人占世界人口的比例(20%)。中國的人均GDP只有8000多美元,在全球各國中排名70多位,但身價10億美元以上富豪數量居然超過人均GDP為中國7倍的美國,足見國內貧富差距之大。
貧富差距過大不僅造成了社會不和諧,同時也導致消費不振、經濟減速。今天,國家統計局公布了2月份的CPI和PPI,前者只有0.8%,后者高達7.8%;前者是平民指數,后者是中上游的企業家指數,中上游產品向下游傳導不暢,說明居民收入增速偏慢,最終還是會導致中上游的產能過剩;高檔白酒價格上漲,豬肉價格下跌,也表明貧富差距問題沒有得到進一步改善,使得經濟結構更加扭曲,投資效率進一步下降。
國際上通行的個人所得稅課稅模式有三種,分別為綜合所得稅制、二元所得稅制與分類所得稅制。綜合所得稅制是西方發達國家使用最為廣泛的個人所得稅課稅模式,是對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來源于各渠道的凈所得匯總后按照累進稅率制進行征稅,充分體現了稅收的公平原則。二元所得稅制,則是對資本所得課以較低的比例稅率,而對勞動所得采用累進稅率制。分類所得稅制是將所得按照不同性質進行分類,分別按照不同的稅基與稅率進行課稅。我國采用的是分類所得稅制,將所得分成11個類別,采用不同的征稅辦法和不同的稅率。我國個稅改革的方向其實早已明確,從分類稅向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混合課稅模式改革,從以個人為征稅對象到以個人與家庭結合為征稅對象的模式改革。
之所以要采取上述方式的個稅改革,其目的是為了讓稅制更合理、更公正,并能夠起到縮小收入差距的作用。比如,綜合稅更能體現公平原則,如果能夠在維持現有的以個人為征稅單位的分類稅制度不變前提下,把以家庭作為征稅單位,并實行綜合稅作為一種個稅補充,既不會對現有的稅制和稅收產生顛覆性影響,又為未來逐步過渡到綜合稅創造條件。
具體操作上,可以把綜合稅作為分類稅的補充稅,既可以進行加征,又可以進行退稅。如將全國個稅-薪酬(分類稅)的起征點提高至5000元,各地方可以根據當地的生活水平作為家庭人均稅前收入的綜合稅起征點。不同地區的家庭綜合稅起征點可以不同,如上海可規定繳納社保后的稅前家庭月人均收入5000元為起征點,假如某四人家庭只有一人工作,且其月薪為15000元,家庭月累計稅前所得為16000元,人均4000元,低于起征點,那么,該家庭可以從已經被征的分類稅中獲得全額退稅。又如,另一個三口之家有兩個人工作,月薪均為10000元,盡管已經分別被征分類稅,但家庭月稅前所得為20000元,那么,該家庭還會被加征綜合稅。
綜合稅作為補充的設計有三大好處,一是鼓勵生二孩;二是考慮家庭人均收入水平,更有利于公平;三是把綜合稅作為一種補充個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起到“劫富濟貧”作用。盡管我國最高薪酬的累進稅率達到45%,且檔次達到7級,高于美國、日本及全球絕大部分國家,但實際征稅效果卻不佳(見下表)。這是因為我國現行分類征管模式,不僅為納稅人避稅提供了制度漏洞,而且導致納稅人因正常納稅的機會成本過高而通過各種避稅手段逃避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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