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性房地產的特征
一、投資性房地產的定義及特征
投資性房地產,是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投資性房地產應當能夠單獨計量和出售。
二、投資性房地產的范圍
投資性房地產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和已出租的建筑物。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是指企業通過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并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權。企業計劃用于出租但尚未出租的土地使用權,不屬于此類。
(二)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是指企業取得的、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的閑置土地,不屬于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已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業擁有產權的、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包括自行建造或開發活動完成后用于出租的建筑物。企業在判斷和確認已出租的建筑物時,應當把握以下要點:
1.用于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業擁有產權的建筑物。企業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再轉租的建筑物不屬于投資性房地產。
2.已出租的建筑物是企業已經與其他方簽訂了租賃協議,約定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的建筑物。一般應自租賃協議規定的租賃期開始日起,經營租出的建筑物才屬于已出租的建筑物。通常情況下,對企業持有以備經營出租的空置建筑物,如董事會或類似機構作出書面決議,明確表明將其用于經營租出且持有意圖短期內不再發生變化的,即使尚未簽定租賃協議,也應視為投資性房地產。
3.企業將建筑物出租,按租賃協議向承租人提供的相關輔助服務在整個協議中不重大的,應當將該建筑物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
此外,下列各項不屬于投資性房地產:
1.自用房地產,即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房地產。例如,企業擁有并自行經營的旅館飯店,其經營目的主要是通過提供客房服務賺取服務收入,該旅館飯店不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
2.作為存貨的房地產。
某項房地產,部分用于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部分用于生產商品、提供勞務或經營管理,能夠單獨計量和出售的、用于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的部分,應當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不能夠單獨計量和出售的、用于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的部分,不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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