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店存在問題與治理
資本市場的擴容讓越來越多的夫妻公司走上了財富極速膨脹的控股上市公司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話題之一。
俗話說,打虎親兄弟,上陣父子兵,對唱夫妻檔。主流公司治理理論通常認為,家族公司為亞洲各國公司治理結構中的一道獨特風景線。小到封閉式公司中的夫妻老婆店,大到家族或者夫妻實際控制的上市公司,在亞洲各國各地區隨處可見。據統計,亞洲最大的1000家公司有2/3是家族控制的,香港的上市公司超過70%由創始人或創始人家族成員控制。我國大陸自改革開放以來才重新實施公司制度,公司規模普遍不大,家族公司更是不在少數,而夫妻店又是家族公司中最具特色的一個類型。
家族公司甚至夫妻老婆店的最大好處是股東、高管大部分甚至全部都是自家人,什么事情都好商量,相互之間可以配合默契、步調一致、容易決策、方便實施,故不乏有一批業績良好、持續增長的公司。不過,可謂成也蕭何敗也蕭何,正是因為大家不分彼此,往往造成產權模糊、規則缺失、個人獨斷、隨意處事,夫妻老婆店尤其如此。一旦出現重大變故,或者發生內部紛爭,夫妻店就很容易陷入分崩離析的境地。真正如美國微軟公司創始人比爾?蓋茨夫婦那樣,將主要由微軟公司股權及其收益組成的巨額財富成功轉換為全美最大的“比爾及梅琳達蓋茨基金會”以促進人類健康和教育的,實在是鳳毛麟角、屈指可數。就是在當年達能和哇哈哈公司控制權之爭中被多次揭底的宗慶后夫妻父女復雜的股權設計,雖然沒有釀成大禍,也曾讓宗慶后驚出一身冷汗。我們以幾個典型的夫妻實際控制的上市公司的突出問題,說說夫妻店里的那些事兒,并分析原因,尋找改進公司治理結構的對策。
金荔科技——夫妻砸了夫妻店
內地上市公司夫妻店里的那些事兒,小則亂象叢生,大則官司纏身。就拿1996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2007年10月被勒令退市的衡陽市金荔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金荔科技,代碼600762)來說,不僅日常管理十分混亂,違法擔保、財務造假頻頻出現,而且退市后依然處在股權爭奪漩渦之中。該公司由原湖南衡陽首家上市公司飛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重組更名而來,2002年曾被評為全國100家最安全的上市公司之一,排名67位。從其實際控制人劉作超、何雪梅夫婦分別擔任董事長、總經理的蜜月期,到兩人在公司經營上產生重大分歧以至于反目離婚,不過短短三四年。其間何還因劉舉報涉嫌詐騙罪陷身囹圄,后來法院以票據詐騙罪判處她一年半有期徒刑,2004年9月重獲自由時,她發現自己在公司持有的2975萬股(占總股本的35%),已經以劉作超代何簽名并偽造金荔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的方式轉讓一空。2005年3月,何訴請法院確認劉作超將她的股權轉賣行為無效。在訴訟過程中,劉再次舉報何。隨后,何因涉嫌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罪再次被刑拘,并被法院判處兩年有期徒刑。何在獄中繼續同劉打官司,并最終勝訴,廣州中院判決劉轉賣股權行為無效。劉何兩人共同投資的其他公司如“金荔投資”、“金荔集團”,也同樣陷入股權紛爭的泥潭。而且,城門失火殃及魚池,2005年一年之內,*ST金荔股價暴跌80%,一頭栽到1.05元;該公司2萬多個股東損失慘重,2000余號員工失去生活來源。而曾以每股收益及凈資產均不足-20元,被稱為史上最爛上市公司的“宏盛科技”總裁龍長生,涉嫌逃匯、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數罪,公開資料雖然沒有披露他是否開設了夫妻店,但自稱為當年云南王龍云之孫通過收購重組上市公司良華實業的資金來源,至今仍是一個謎,其中不排除有夫妻共同財產。
封閉式公司中夫妻店一旦出現問題,后果也許并不嚴重,處理起來同樣棘手。2002年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曾在一個案件中裁定某有限公司因僅有夫妻兩個股東,用于兩人出資的家庭財產并未進行分割,其各自的股權由夫妻共同財產出資形成,實際上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名義上的二人公司與一人公司沒有本質區別,而除了外商獨資企業以及國有獨資公司外,當時的公司法尚不允許設立一人公司,故這樣的夫妻公司不符合公司獨立法人的條件,沒有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撇開其裁判理由究竟是否合適,夫妻店里股權歸屬不清,起碼容易引起紛爭,處理成本相對較高。
當當網——“織網”十年上市路
正如前文所說,夫妻店因其特有的屬性,也具備其他公司不具有的優勢,尤其是公司發展的上升階段,穩健的夫妻關系和互補的夫妻秉性往往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010年底成功登陸納斯達克的當當網無疑是其中比較成功的一家。李國慶、俞渝夫婦相識于美國留學期間,共同的情趣不僅讓兩人成功地在生活上走到了一起,也開創了兩人共同的事業——當當網。
1999年,當當網正式開通營業,開始了漫長的虧損堅守期。2003年,俞渝成功說服了美國老虎基金投資當當網1100萬美元,“苦撐待變”的當當網進入新時期。2009年,堅守10年的當當網終于實現盈利。2010年成功實現在納斯達克上市。李國慶俞渝長期以聯合總裁的頭銜示人,至此,兩位長期堅守逆境的創業夫妻終于迎來了事業和生活的重大轉機,2010年底上市以后,李國慶成為首席執行官,而俞渝的頭銜則為董事長。
幸福的生活都有幾多相似,不幸的生活各有各的不同,李國慶夫婦也是如此。一向高調的李國慶絲毫不隱晦工作與生活中的夫妻分工,這似乎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釋這對創業夫妻的成功之路。
按照俞渝的解釋:“我與李國慶的分工不會有任何變化,大家都是該干什么干什么。我好幾年不參與當當的日常經營了,我更多參與的是公司的預算、資源的調配等等。國慶他做得更多的是日常經營管理營運方面的事情。”更簡潔地說,李國慶負責具體事務,而俞渝則負責資本運作事宜。兩人的角色分工在李國慶與投行的對罵風波中得到很好的展現。
2011年初,一場頗受矚目的李國慶對罵“大摩女”的事件迅猛成為了坊間關注的焦點。盡管摩根士丹利否認有員工參與,但市場毫不理睬。李國慶大罵投行壓低當當網股價,導致當當網損失巨大,而“大摩女”則認為投行并沒有多拿一分錢,并針對當當網的盈利和現金流問題發出“小心做假賬會被整到四肢不全”的威脅。
而俞渝此時更多地扮演了“和事佬”的角色,表示不相信摩根士丹利員工會參與對罵,同時也表示不會約束丈夫李國慶的行為。而私下,據信俞渝專程到摩根士丹利上海總部斡旋調停,摩根士丹利方面也多次向俞渝表示歉意。
如此夫妻協作,自然難免有“雙簧”之嫌,但客觀上對維護剛剛登陸資本市場的當當網的潛在與長期權益是有幫助的。
當當網現象無疑是處于上升時期夫妻公司的成功個案,但也只能限于就此前的發展歷程而言,“大摩女”針對當當網盈利和現金流問題發出的警示,無疑爆出了當當網可能存在的隱形炸彈,同樣值得跟蹤關注。
土豆網——催生“土豆條款”
而對于過去五年內成功獲得五次注資,卻由于夫妻產權分割問題止步于納斯達克前的土豆網來說,無疑成為一個讓人感到惋惜與遺憾的樣本。
主人公王微與楊蕾這曾經讓人艷羨的一對有過短暫的奮斗歷程,由于彼此鮮明的個性難以磨合,但也有傳聞男主人的情感不忠讓婚姻遇到暗礁,最終結婚不到三年就落得個勞燕分飛的結局。盡管土豆網非二人共同創立,但土豆網的五次融資和主要發軔期卻發生在二人短暫的婚姻期間內。2010年3月。王微與楊蕾由徐匯法院判決離婚時,王微以公司和自己都是“負資產”名義,欲將楊蕾“凈身出戶”,最后徐匯區法院從中調解,雙方先離婚,在財產的分配方面依然沒有最終結果。
到2010年第三季度后,上市前夕的土豆網業績報表顯示此刻距盈利僅一步之遙,前妻楊蕾顯然甘愿“不能同安樂,但愿共患難”,主動向法院申請“分擔債務”, 2010年11月10日,上海市徐匯區法院凍結了王微所持土豆網的主要股份,正在緊鑼密鼓邁出上市最后一步的土豆網只好暫停上市進程。{page_break}
有專家認為,楊蕾選擇在土豆網IPO之際向法院起訴,肯定是想與王微共同負債。一旦如此,王微持股土豆網13.4%的股權比例將明顯降低,楊蕾也將順其自然地成為土豆網股東。這無疑將直接影響到土豆網其他股東的利益,甚至是土豆網上市成敗。
土豆網的股權分割案,讓多家抱著上市猛賺一把的風投大受驚擾,風投業內所謂的“土豆條款”應運而生,大意為投資人將把項目創始人的夫妻關系也當做考察因素之一,創始人的婚姻變動須經董事會批準方可,以規避因公司治理結構不健全帶來的風險。據說王微獲悉后還以揶揄的筆觸注解:“前有新浪結構,后有土豆條款,大伙兒一起努力,公司治理史上,留個名。”
夫妻店何以問題多?
綜上,既有夫妻反目釀成糾紛的例子,也有夫妻和諧沆瀣一氣導致的事件。即便是很多夫妻店一清二白,也難免受到廣大投資者的質疑。2003年,置信電氣登陸資本市場時一再強調自己是一家規范運作的現代化企業,但夫妻店的性質還是讓很多中小投資者忐忑不安。畢竟在那個年代夫妻店在上市公司中還是屈指可數的。
投資者的憂慮并非全無道理,在12家“準退市”創業板公司中,夫妻店寶德股份的業績“變臉”程度最為突出,這也許只是巧合。在上市前后,就有股民拿“夫妻店”說事,懷疑寶德股份存在“無形資產超限出資”問題。
與“如膠似漆”的和睦夫妻關系相比,“富貴臨頭各自飛”的夫妻組合同樣是投資者的一大心病。在巨大的財富誘惑面前,脆弱的婚姻可謂不堪一擊。攀上土豆網、趕集網、真功夫三家準上市公司夫妻店,今日資本可謂魔鬼附身,媳婦告老公引發的鬧劇讓VC界“女殺手”徐新叫苦不迭。
站在職業經理人的角度來看,在“家庭決策”與“家庭管理”相交織的夫妻店氛圍中,縱然有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看上去完美的機構,但先進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模式還是很難派上用場。在很大程度上,職業經理人潛能的發揮取決于公司授權體系的合理性和決策機制的有效性,有名無權會迫使職業經理人陷入“想管”而“不敢管”的尷尬境地。
就大陸現行法制、社會、經濟條件下,要撇清夫妻店里的那些事兒,無非從事先、事中和事后三個環節著手。
在事先環節,無論是夫妻、子女還是兄弟姐妹要共同設立公司,最好先理清各自的財產邊界,并明確在公司中的份額,公司增資減資同樣如此。即便不像蔣介石宋美齡那樣日常生活也終身實行AA制,向公司投資環節則是防微杜漸的最好辦法。即使設立公司時不便分得太清,以免傷了感情,也并不要緊。因為在公司運行過程中,意料之外的情況隨時會出現,因各個股東之間雖然親如手足、情同兄弟,但股權投資畢竟大大不同于日常生活,經營風險不可避免,個人想法常常不同甚至分歧嚴重,此時,正是理清股權并重新調整公司大政方針的極好機會,并最好請專門的法律工作者參與。
糾紛發生后,只能進行事后應對。我們援引登載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9年第5期上的200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 (2007)民二終字第219號“彭麗靜與梁喜平、王保山、河北金海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權轉讓侵權糾紛案”民事判決意見,相信會對讀者有所裨益。
一、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設立公司的,應當以各自所有的財產作為注冊資本,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夫妻雙方登記注冊公司時應當提交財產分割證明。未進行財產分割的,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以共有財產出資設立公司,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屬于夫妻雙方共同共有的財產,作為共同共有人,夫妻雙方對該項財產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夫或妻一方做出的處理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夫或妻一方轉讓共同共有的公司股權的行為,屬于對夫妻共同財產做出重要處理,應當由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并共同在股權轉讓協議、股東會決議和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簽名。
三、夫妻雙方共同共有公司股權的,夫或妻一方與他人訂立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問題,應當根據案件事實,結合另一方對股權轉讓是否明知、受讓人是否善意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如果能夠認定另一方明知股權轉讓,且受讓人是基于善意,則股權轉讓協議對于另一方具有約束力。
同時需要指出的是,將企業命運寄托在和睦的夫妻關系上顯然是不妥當的,尤其是在婚外情蔓延的今天更是如此。不同于其他關系,夫妻關系破裂導致的財產分割極有可能會直接危及企業控制權等重大問題,給競爭對手、惡意收購者以可乘之機。
處理夫妻小家利益與企業大家利益之間的微妙關系,必須尊重職業經理人的經營者身份和管理水平,正確處理決策與管理的關系。如此,即便是夫妻關系發生糾葛,也不會影響到企業的正常運營,實現企業良性運作,唯此才能保證企業財產的“私有性”。當然,建立職業經理人的有效監管機制也是不可或缺的,畢竟,黃光裕和陳曉的國美控股權之爭還歷歷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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