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過勞生病除非認定工傷否則企業無責任
“如果可以證明是因為加班工作,而造成的突發疾病,企業應該負責吧。”面對筆者的提問,職工劉女士說,從感情角度,她認為企業應該為職工加班造成的疾病買單。
事實上,在采訪中,很多職工表示,企業應該負責。但幾乎沒有人知道這種情況是否屬于工傷的范疇,“企業有責”的觀點也僅僅出于感性的角度。
“加班對于我來說,簡直是家常便飯。”職工李穎吐槽說,他曾是某網絡營銷公司業務員,由于每個月的網絡銷售任務很重,她從每月中旬就開始堅持每天加班,直到月底,否則很難完成工作任務。
雖然相應的工資會有所增長,但長時間的加班還是讓李穎感覺十分吃不消。不得已,她辭去了該工作。“我辭職后,也偶爾聽以前的同事說,那家公司的職工流動率非常高,大多因為過度加班。”李穎說,“面對過度加班,身為職工的我們可以提醒企業減少工作任務,如果無效,也只有通過辭職,表達對過度加班的拒絕了。”
“我不主張職工加班,因為加班不一定能提高工作效率。”邢璐是一家室內設計公司的設計部主管,手下管理著18名職工。
“要求準時上下班,是對職工勞動時間的尊重。”邢璐認為,職工非主動地加班,通常會出現強烈的怠工情緒,不利于高效開展工作。性格隨和的邢璐有著自己一套獨特的管理理念,她給員工充分自由的空間,通過合理的獎懲制度,公正的管理辦法,優美的辦公環境等因素,提高職工的工作效率。而實踐也證明了這樣做確實達到了較為理想的效果。“我手下的設計師,即便不加班,也不會出現遲交方案的情況。”邢璐自豪地說。
對于曹女士加班工作一周,導致心跳驟停一案,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強認為,職工在工作期間突發疾病,除工傷保險條例中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及職業病外,不認為是工傷。可按照《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根據工作年限給予一定醫療期,并支付相應的工資。
關于如何認定工傷,趙強指出,《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明文列舉了若干情形,包括: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該法第15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前兩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法律對于工傷的認定有著明確的規定,須符合法定條件才能申請工傷認定。”趙強律師說。
針對職工過度加班問題,趙強表示,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同時,法律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工作時間延長限制: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2、本網其他來源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不表明證實其描述或贊同其觀點。文章內容僅供參考。
3、若因版權等問題需要與本網聯絡,請在30日內聯系我們,電話:0755-32905944,或者聯系電子郵件: 434489116@qq.com ,我們會在第一時間刪除。
4、在本網發表評論者責任自負。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網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發言請遵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