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崗位合同期滿無經濟補償
孫某系家庭就業困難人員,現年56歲,身體也不好,2011年4月1日被某區城管局安排進了公益性崗位工作(協管員),并簽訂了3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工資每月1250元。2014年3月31日勞動合同期滿后,城管局書面通知勞動合同到期后將不再續簽。他對此無異議,但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城管局理應按他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城管局以他所在的崗位是公益性崗位為由,拒絕了他的要求。孫某對此不能理解,于2014年5月將城管局告到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城管局支付經濟補償3750元。仲裁委收到孫某的仲裁申請書后,進行了立案前的勞動保障政策法律、法規宣講和解釋,最終促成孫某撤回了仲裁申請結案。
公益性崗位是當地人民政府使用財政資金提供的公益性短期就業崗位,目的是幫助那些通過市場競爭難以實現就業的困難人員,雙方不是按照市場機制相互選擇、協商一致后確定的勞動關系。鑒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的確有其特殊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2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凡由政府投資設立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置大齡就業困難人員,街道、社區要對大齡就業困難人員給予重點幫助。這項就業援助制度的對象是指大齡下崗失業困難人員,特指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0周歲,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國有及縣以上集體企業下崗職工、關閉破產企業需要安置的人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其他城鎮失業人員,要經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認定,并在領取的再就業優惠證上予以注明。目前,各級政府都出臺了相關政策,要求把大齡下崗失業人員作為就業援助的主要對象,及時提供崗位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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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日,趙某應聘到濟南某化工公司,雙方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試用期為2個月。上班1個月后的休閑時間, 趙某與同伴打籃球時摔傷,被送往醫院救治。在趙某住院治療期間,化工公司解除了與趙某的勞動合同,理由是趙某身體有嚴重傷病不適合上班。5天后,趙某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化工公司給予3個月的醫療期,繼續履行雙方的勞動合同。
化工公司辯稱,趙某不是正式職工,尚在試用期,不應當享受醫療期待遇。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醫療期待遇是由職工實際工作年限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的時間長短來決定的。無論是否在試用期內,只要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至少應該享受3個月的醫療期待遇,醫療期期間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并應按照規定支付病假工資。
最終,仲裁委支持了趙某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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