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打工”的合法權益也應保護
2015年8月,1名馬來西亞籍勞動者來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稱其自2015年3月開始在A機械制造公司工作,該公司拖欠他2015年5月至7月共3個月工資。經耐心詢問,投訴人持有外國護照和外國人就業證,因為語言溝通等困難,幾經周折才找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希望能維護合法權益。同時,投訴人提供了勞動合同、外國人就業證等復印件。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依法受理了這位馬來西亞籍勞動者的投訴,并按照程序對A機械制造公司立案監察。
經了解,該機械制造公司系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在調查過程中,該機械制造公司人事部負責人陸某承認投訴人確實在該公司上班,但卻堅稱其系外方股東派到該公司工作的,相應義務理應由外方股東承擔,工資也應由外方股東支付。監察員從該公司調取的勞動用工管理資料以及投訴人提供的材料綜合分析,發現該公司與投訴人簽訂了勞動合同,并為投訴人辦理了外國人就業證和居留許可。外國人就業證上的單位名稱與勞動合同上的單位名稱一致,即為該機械制造公司;外國人就業證有效期與勞動合同期限一致,且在有效期內。同時,監察員還發現,投訴人在該公司擔任工程師一職,平時接受該公司考勤等日常管理,而且該公司此前也根據勞動合同正常支付了投訴人2015年3月、4月的工資。于是,監察員向人事部負責人陸某宣傳介紹了《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等相關政策規定后,嚴肅指出,該公司與投訴人簽訂勞動合同,并為投訴人辦理了就業證,投訴人在該公司工作、接受公司管理、為公司服務,該公司理應承擔相應用工責任。最終,陸某不得不承認,雖然投訴人是外方股東介紹到該公司工作的,但投訴人本身與外方股東并不存在雇傭關系,確實是該機械制造公司招用、簽訂勞動合同并辦理外國人就業證的,只是由于不久前與外方股東發生矛盾,所以該公司負責人戚某就不愿意支付投訴人工資,并希望以此作為談判的一個籌碼,到監察員上門檢查時該公司負責人還是不愿意支付投訴人工資。
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在調查取證的基礎上,向該機械制造公司開具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該公司在限期內補發投訴人2015年5月至7月期間的工資。在送達《責令改正通知書》時,監察員約談了該公司負責人戚某,再次做了耐心細致的宣傳工作,并告知相應利害關系。最終,該機械制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補發了投訴人的所有工資。
案件分析:一般情況下,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實行許可制度,用人單位在招用、使用外國人時,除了為其申請辦理就業許可外,其在最低工資、工作時間等方面權益應當按照我國相關規定執行,也可以與外國人就相關事項在勞動合同中進行約定。但是用人單位在用工管理中不能“任性”,不能向本案中的機械制造公司一樣,說不發工資就不發工資,這不符合一個現代企業管理的原則和精神。而對于在我國合法就業的外國人,如果其最低工資、工作時間等勞動保障基本權益受到侵害,那么其有權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進行投訴,相關機構在開庭審理、調查取證等基礎上,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在此,也要提醒用人單位以及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除了可以免辦《外國人就業證》的幾類人員(如持有《外國專家證》的外國人等)以外,如果外國人未按照規定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在我國境內工作的,即屬于非法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對于非法聘用外國人的,由公安機關處每非法聘用一人一萬元、總額不超過十萬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則沒收違法所得;外國人非法就業的,由公安機關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因此,對于非法就業,用人單位和該外國人都要承擔相應責任,希望用人單位依法招用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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