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工資薪金支出日常稅收管理的關鍵點
一、注意實際支付
總局2015年34號公告出來之前,稅法對工資薪金的處理是必須在當年”實際發放“才能扣除,當然對于下發薪的企業以及次年根據績效考核發放年終獎的企業,甚至對于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企業是無法做到的,所以有些地方稅務機關紛紛出臺了地方政策,有的是匯算清繳前發放即可,有的是次年一個月內發放即可,有的是當年調增次年調減。
這無形中加大了稅收成本,如此做法沒有實際意義,雖然從法理上是對的,法理應該遵從,但不能達到潔癖的程度吧,因此34號公告一統天下,統一為匯算清繳前支付即可。
二、工資薪金支出的合理性
國稅函〔2009〕3號文對工資薪金的合理性規定了五項原則,但這五項原則有點太泛泛。這里的合理與否稅務機關會通過什么方式判斷呢?
1.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支出應足額扣繳了個人所得稅
由于金稅三期通過國地稅信息共享,通過和個人所得稅申報表比對,可以看出個人所得稅申報與同期的工資支出是否銜接。
2.通過從業人數來測算
《企業基礎信息表》(A000000)有一項信息“104從業人數”,稅務機關頭談過對照國稅函[2009]3號的相關規定,測算、分析企業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支出標準是否屬于畸高;
3.通過收入測算
稅務機關通過對照《收入明細表》等的收入,測算、分析企業收入規模與工資水平是否匹配;
4.通過成本費用測算
稅務機關通過對照《成本費用明細表》等的銷售營業成本和期間費用測算、分析企業工資薪金支出所占成本費用比重是否正常、合理。
三、符合條件的福利性補貼可作為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
這也是總局2015年34號公告的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例如,企業列入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一起發放的電話費補貼、交通通補貼等等是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支出的。
四、勞務派遣用工的問題
很多企業都會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協議,在2015年34號公告出臺前,雖然有2012年15號公告,但此文與國稅函(2009)年3號文打架導致部分地區執行計算福利費基數出現口徑不一致的情況,北京國稅的口徑就是區分直接支付和間接支付,直接支付作為工資薪金,間接支付作為勞務費用扣除。
現在34號公告采用了北京國稅的觀點,統一了口徑,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五、與收入不直接相關的離退休人員工資福利
與企業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的離退休人員工資、福利費等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這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強化部分總局定點聯系企業共性稅收風險問題整改工作的通知》(稅總辦函〔2014〕652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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