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新證券法下的注冊制
注冊制改革、證監會擴權和資本市場的改革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會一步到位。而市場的進化程度,決策層的智慧、推進這個事情的決心對事情的進度有很大的影響。從美國的經驗可以看到,證券監管實在是不斷變化、修修補補、沒完沒了,市場太自由了容易產生系統性風險,就需要加強管制,管制太緊了又會限制資源配置,壓抑創新,又要放松。
2015年4月20日至24日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四次會議審議了證券法修訂草案(下稱“草案”),雖然還沒能看到草案全貌,但我們整理了媒體的報道,從中看到草案回答了關于注冊制改革的很多焦點問題:改革理念是什么?改革后是不是沒有實質性審核了?誰來審,怎么審?怎樣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改革對資本市場和經濟有什么影響?
答案是,草案強調保護投資者利益,強化信息披露,強調發行市場化,鼓勵創業創新;注冊制暫時針對股票發行,債券等其他證券仍然適用核準制;放松申請上市企業的盈利條件,由交易所審核申請文件,強化中介機構的責任;強調事后監管,加大對欺詐發行等違法行為的處罰。
分析證券法修訂,我們關注的人物有肖鋼和吳曉靈,前者為現任證監會主席,后者是負責審議草案的人大財經委副主席,《證券法》修改起草工作小組組長,他們的講話有重要的指向性作用。
1,便利企業融資,發行市場化,鼓勵創新
便利企業融資,發揮資本市場資源配置的作用,是本次改革的初衷。放松發行的盈利條件,意味著仍在虧損的公司但有實力的企業能融到發展急需的資金。強調信息披露,由投資者對公司進行價值判斷,讓市場發揮其資源配置能力。放松管制,鼓勵創業創新,有利于促進經濟改革轉型。歷史經驗表明,相對于政府,市場有更強大的資源配置能力,而革命性的、能大幅提高生產率的創新往往來自于市場驅動下的草根創新。
李克強總理在不同場合提倡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表明決策層開始重視創新對于經濟的提振作用。通過注冊制改革讓好的企業更容易從資本市場拿到錢,讓有能力的創業者從企業上市獲得豐厚的財務報酬,這和決策層鼓勵創業創新的旨意是一脈相承的。
2,投資者保護
肖鋼主席2013年11月在上證法治論壇題為“證券法的法理與邏輯”的演講中指出,“由公眾交易的特殊性所決定,證券法應當把維護公眾投資者的權益,作為基本價值追求。我認為,證券法本質上就是一部投資者保護法?!辈莅笍娀税l行過程中的信息披露,強調參與發行各方,包括發行人、保薦人、中介等的責任,強調對欺詐發行、虛假陳述等違法行為的追究,加入了集體訴訟的規定,這些都為保護投資者增加了強有力的工具。
3,證監會下放審核權,強化參與各方責任,強化事后監管
證監會下放新股發行審核權。草案取消了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規定由證券交易所負責審核注冊文件,這意味著審核權轉移到交易所。強化參與各方,包括發行人、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證券經營機構等在發行過程的責任,表明從證監會一肩挑轉向證監會、交易所、中介機構、發行人各司其職的責任鏈條,減輕證監會負擔的同時,強調包括中介機構在內的各方共同審核企業資質。加大對欺詐發行、虛假陳述等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有助于威懾侵害市場的違法行為,保護投資者利益,有利于市場健康運行,優化資源配置。
4,證監會擴權
肖鋼和吳曉靈在不同的場合多次表明希望擴展《證券法》管轄范圍。肖鋼主席在“證券法的法理與邏輯”中指出,修改證券法應當以行為統一監管為原則。目前,不同政府部門分別監管不同的市場,債券市場、銀行理財產品、私募產品由不同部門不同法規來監管。而相同性質的產品和業務實行不同的監管規則,不利于統一市場的形成。2013年4月爆發的債市老鼠倉事件,發生原因之一便是銀行間市場監管割裂,監管部門對利益輸送缺乏警覺。
三中全會提出,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是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基礎。肖鋼主席指出修改證券法應當做到業務規則統一、監管要求統一和監管機構統一。吳曉靈則在2014年接受專訪時表明修訂的重點包括“擴展證券名稱的范圍”。4月20日在人大常委會上吳曉靈則表示“對于將發行注冊制適用范圍擴大到公司信用類債券及其他證券,條件是否成熟,還需要進一步研究?!?014年的草案中,也曾討論過在查處證券違法時,給予證監會更大的司法管轄權和執法權。
我們認為草案規定注冊制目前適用于股票,是為了緩和新法推進過程中的阻力,退一步進兩步。而證監會擴權,由行業監管,一行三會分業監管,轉向功能監管,屬于證券范疇的機構、業務、產品納入統一監管,概率很大:債券,銀行理財產品,保險機構投資等有望逐步納入證券法監管范疇。另外一個猜測是,新法可能賦予證監會擁有更大的司法權。表1的新法思路中看到“證券范圍過窄”,“監管執法手段不足”,“加強監管執法”,都指向新法可能賦予證監會更大的管轄范圍,更強大的司法權力。事實是,沒有強大的司法管轄權和執法權,證監會的責任與力量不匹配,加強監管執法就是一句空話。
5,規定了豁免注冊的情形,擬建立股票轉售限制制度
向合格投資者發行、眾籌發行、小額發行等情形豁免注冊,有助于提高證券發行效率,增加企業融資便利。股票轉售制度有助于解決資本市場長期存在的大股東套現、“大小非”解禁等難題,符合加強投資者保護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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